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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130
关键词: 事故 应急救援 现场 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 发文日期: 2017-11-22 00:00:00
有效性: 有效 备案号:
发文机构: 沂源县应急局 发文字号: 源政办发〔2017〕43号
主题分类: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7〕43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沂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境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性质较严重、产生一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上级指挥机构领导下对发生在我县境内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注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各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机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镇、村居、企事业单位的作用,依靠专业救援队伍,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4)依靠科技,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处置程序,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5)预防为主,防练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5.1  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  重大(II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  较大(III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  一般(IV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危险性分析

  依据我县目前经济发展特点,结合近年来的事故分布以及未来经济发展情况,存在危化品贮罐、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特种设备、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城市燃气、山林火灾、水库河流、电力、民爆、工业生产等方面的重大危险,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类型有:火灾、爆炸、中毒与窒息、危险物质泄漏、冒顶、坍塌、透水、高处坠落、机械伤害、溺水、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类型。高危企业、重点企业,冶金和机械加工、轻工、玻纤、建材、山林火灾、道路交通等是我县防范风险和应急救援的主要对象。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领导机构

  3.1.1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县政府成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县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县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

  3.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保持与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和相邻区县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如有需要及时请求支援;

  (5)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3.2  工作机构

  3.2.1  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综合协调工作。

  3.2.1.1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起草工作;

  (2)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协调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救援;

  (5)落实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3.2.2  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县有关部门、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工作。县指挥部分设13个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3.2.2.1  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

  (2)负责规划行业领域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组织检查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3)分析预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保持应急体系正常联络;

  (4)组织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5)组建并管理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6)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其他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工作。

  3.2.2.2  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成:

  (1)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联系电话:3241453。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联系电话:3259971,3230350。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联系电话:2189930。

  (4)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县交警大队,由县交警大队牵头负责。联系电话:2139240。

  (5)火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县消防大队,由县消防大队牵头负责。联系电话:3241013。

  (6)建设工程、城市燃气、供热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联系电话:3241650。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联系电话:3242170。

  (8)食品、药品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联系电话:3241368。

  (9)环境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联系电话:3242775。

  (10)水库河道、供水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牵头负责。联系电话:3229350。

  (11)森林火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牵头负责。联系电话:3241027。

  (12)工业企业(不含危化品企业、矿山企业、外资企业)、电力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县经信局,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联系电话:3241453。

  (13)商贸流通、外资企业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联系电话:3241930。

  3.3  现场指挥机构

  3.3.1  现场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指挥部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环境监测组、新闻发布组、调查处理组等工作组。

  3.3.1.1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营地,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应急救援;

  (4)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对事故进行监测和评估。

  3.3.2  现场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应急办、宣传、安监、相关行业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协调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及时向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安监、消防、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行业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专家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3)技术保障组:由相关部门、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过程中的技术难关;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疏散周围人员,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控制相关事故责任人员;实施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医疗救护组:由卫计、食药监、医院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民政、商务、事故发生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被疏散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调度抢险救援器材、物资。

  (7)善后处理组:由检察院、法院、人社、民政、相关行业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8)环境监测组:由环保、气象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对环境进行评估和监测,提供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9)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应急办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要求,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10)调查处理组:根据县政府的命令成立相关事故调查处理组,检察院、法院、总工会、公安、监察、安监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给予管制、缉捕或财产冻结;协助上级政府的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4  预测预警机制

  4.1  预测与预警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包括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体系、救援物资、应急专家、应急避难场所等台账。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还要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相关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做好预防工作和应急准备,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防范事故发生。

  4.2  信息监测与信息报告

  4.2.1  信息监测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引发IV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可能引发IV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安监局)。

  4.2.2  信息报告

  4.2.2.1  事故发生单位的信息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受困人员)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展态势、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2.2  政府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的处置与报告。安监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总值班室,并按规定向本级安监部门、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2.3  其他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的处置。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事件,各级、各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规定报县政府总值班室。

  4.2.2.4  主动提供事故及救援相关信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抢险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资料。

  4.2.2.5  信息报告时限。事故信息的逐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情况紧急时必须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的上报不得影响生产事故的救援。

  4.3  预警信息的发布

  4.3.1  预警信息级别。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Ⅲ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4.3.2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签发,Ⅲ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签发,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签发。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5  应急响应

  5.1  接警与处警

  5.1.1  接警。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警时应做好事故详细情况等信息记录。对接报事故的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情况进行初始判断,初步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响应力量。建立并保持与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等的联系。

  5.1.2  处警。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初始评估判定为Ⅳ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县级应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5.1.3  报警及记录。报警及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现场人员伤亡情况、伤亡程度及撤离情况;事故对周边的影响,是否波及其他区域;请求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支持的事项;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5.2  响应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5.3  分级响应

  5.3.1  响应上级救援行动。本地发生事故,市级以上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后,县级应立即展开本级救援工作,服从上级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在上级救援力量到达之前开展先期救援处置工作,并在上级救援力量到达后全力配合上级救援工作的开展,做好引导、协调、保障工作。异地发生事故,响应上级应急救援工作应当严格服从上级指挥,全力做好各项救援力量及物资的调配工作。

  5.3.2  本级响应。Ⅳ级(一般)响应启动后,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先期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分工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情况。超出县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启动县级响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由指挥部决定,总指挥发布命令,启动应急预案。

  5.3.3  基本响应程序。进入事故响应程序后,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科学、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指挥部首先了解掌握事故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对抢险救援、人员疏散、医疗救护、治安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下达任务,有关部门和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并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度情况。

  5.3.4  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立即通知当地应急救援机构及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安监局)及相关部门。

  5.4 县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响应

  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县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预案做好以下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及时组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3)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建立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应急救援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随机待命,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及时上报,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需要市内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请求。

  (7)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5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做好以下响应:

  5.5.1  抢险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范围、危险程度等情况,及时调集有关部门、人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等参加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组要按照分配的任务积极开展抢险救援。根据事态发展和需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请求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救援。

  5.5.2  现场管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要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事故发生后,县公安部门应迅速组织警力对事发现场周边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5.5.3  信息传递。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急办、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设置合理、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各应急部门间的通讯及联络方式应为最新有效状态,以保证事故发生时的通讯联络畅通。县域内通信机构和营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有效使用通信力量参与救援保障工作。当事故发生威胁到公众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失时,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向相邻地区(单位)、相关人员和公众发出警报,进行疏散。

  5.5.4  医疗卫生救助。县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医疗处置工作。现场的医疗救护人员要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及时将伤员转送相关医院救治,以减少事故现场人员伤亡。

  5.5.5  交通管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可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5.5.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5.7群众的疏散和防护。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疏散和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村居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5.5.8  工程抢险。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协调调集有关力量,负责被事故毁损的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工程的抢修,保证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

  5.5.9  物资保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支援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

  5.5.10  社会力量动员。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地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处置能力时,应向指挥部申请事故发生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5.5.11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5.5.12  信息发布。县委宣传部、现场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对发布信息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等重要内容,发布前应送指挥部审核。

  5.5.13  现场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认,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县工会、民政、人社、环保、安监、事故发生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故现场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

  6.2  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确保及时有序赔付,保持社会稳定。

  7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8  事故调查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故调查的相关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县政府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9  保障措施

  9.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有人值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到位。

  9.2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掌握本行业领域相关应急救援资源情况,各专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全县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县民政、商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的储存、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实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管理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物资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物资保障。

  9.3  应急队伍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检查并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煤气发生炉使用、造纸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演练,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县消防大队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其他专兼职救援力量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9.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公路部门应对各类运输车辆的数量、车型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应保障公路设施的完好、畅通,公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畅通状态,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交警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9.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同时医院要指派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并负责后续治疗。

  9.6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结合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年度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对所需事故救援等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储备资金给予保障。各级要做好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必须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战略物资资金储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9.7  社会动员保障

  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要加强对各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

  9.8  安全保卫保障

  县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9.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及时启用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应急避难场所。

  9.10  技术储备保障

  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机构和专家,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存在的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10  宣传、培训、演练

  10.1  宣传

  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各媒体组织要提供相关支持。充分利用报纸、标语、画册等各种形式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10.2  培训

  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专业安全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应急救援综合培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应急救援人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对救援人员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各级员工进行应急救援业务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避险和自救能力。

  10.3演练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有关部门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各专业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根据相关要求每年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2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险和抢险事故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1.3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

  (2)发生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3)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4)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或者在应急期间玩忽职守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

  (5)盗用、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质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监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11.5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沂源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联系表

     2.沂源县部分应急救援机构联系电话

  3.沂源县应急救援专业人员联系表

  附件1

沂源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联系表

  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电话

  县委宣传部

  3241091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241147/3221617

  县政府应急办

  3241717

  县监察局

  3241426

  县总工会

  3241129

  县水务局

  3229350/3241080

  县公安局

  2189930/2189934

  县林业局

  3241027

  县安监局

  3259971/3230350

  县交警大队

  2139240

  县消防大队

  3241013

  县广播电视局

  6240001

  县市场监管局

  3242170

  县国土资源局

  3241649

  县交通运输局

  3241261

  县检察院

  3012345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241187

  县法院

  3242052

  县环保局

  3242775

  武警沂源中队

  2139622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3241453/3225152

  县电信公司

  6245824

  县商务局

  3241930

  县移动公司

  3220010

  县气象局

  3231055/3251856

  县联通公司

  3242163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3241368

  县供电公司

  3241598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241046

  71497部队

  3241633

  县民政局

  3241093

  预备役工兵团

  6241504

  县财政局

  3241445/3229789

  市政府总值班室

  3183406/3182887

  县公路局

  3242253

   

  附件2

沂源县部分应急救援机构联系电话

单位

联络电话

县公安局

  110/2189930/2189934

县消防大队

  119/3241013

县医疗机构

  120(县卫计局:3241187,县人民医院:3224500,县中医医院:3245274)

县安监局

  3259971/3230350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0531-82602368/82600646

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

  0532-83889090

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咨询

  0532-83786583

山东省化工研究院

  0531-82663200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7582142/7582143

山东合力泰化工有限公司救援队

  2343789

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救援队

  3385119

  附件3

沂源县应急救援专业人员联系表

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吴成福

山东德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3345232524

陈 博

山东德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3853371272

张宝合

山东德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3605333895

张和平

齐鲁石化消防支队防火部部长

13884615552

张绍朋

齐鲁石化消防支队

13409088704

李国庆

齐鲁石化消防支队

13589513421

李绍胜(化工)

山东合力泰化工有限公司

13606433166

张洪波(化工)

瑞阳制药有限公司

18678155996

宋以利(化工)

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

13573340788

江玉柏(化工)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3864466229

吕文生(机械)

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3964368505

周清功(矿山)

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3754769161

宋尚华(建筑)

县住建局

13953360898

李海明(烟花爆竹)

山东省沂源县土产棉麻有限公司

13792165566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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