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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投资稳定增长的意见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127
关键词: 项目 投资 统计 建设 加强 发文日期: 2017-11-22 00:00:00
有效性: 有效 备案号:
发文机构: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发〔2017〕41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投资稳定增长的意见

源政办发〔2017〕41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投资稳定增长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促进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平稳增长,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防风险的关键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投资稳定增长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21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投资项目库建设管理1.依托“国家建设重大项目库”和“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好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库和新旧动能转换及补短板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投资建设项目入库全覆盖。县发改、统计部门做好5000万元及以上联网直报投资项目对接,确保新开工项目信息及时录入统计系统。(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2.落实投资项目信息月报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明确1名工作联系人员,于每月10日前,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信息分别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统计局,并落实增量上报、零上报制度,确保项目不漏统。(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3.加强业务指导,切实做好法人单位和投资项目“双入库”工作。今后,凡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作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考核依据。(责任单位:县统计局)二、加强重点项目政策保障4.积极争取一批重点项目列入省、市重大项目,协调落实省、市相关支持政策,筛选公布县级重大项目,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5.全面梳理摸排“四新四化”领域中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对建设条件成熟的优质项目优先给予要素保障,享受与市重大或重点项目同等的有关用地保障、排污和能耗指标配置、财政贴息奖补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三、稳定房地产开发投资

  6.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引导。根据房地产市场开发情况,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满足市场刚性需求,提高房地产调控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对房地产项目用地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对各类政府融资平台取得的商业、住宅用地项目,原则上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管局)四、加强投资运行督查考核7.完善考核办法。将全县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民间投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列入年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事项,并实行一月一通报。(牵头单位:县考核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统计局)8.加强投资专项督查。对存在问题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全面梳理排查、列表建账、挂牌督办,实行一月一调度、一通报。(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县政府督查室)9.加强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凡国家、省、市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严格依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建设项目、变更建设内容和调整投资规模等。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和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省、市投资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五、加强投资主体奖惩管理10.加强房地产项目法人管理。对未纳入全县统计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主管部门尽快督促协调完善各项手续,确保2017年年底前应统尽统,凡新上房地产投资项目开发企业必须为沂源县境内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并按规定纳入统计。(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11.加强投资项目信用管理。投资项目法人要自觉按照统计要求如实填报投资统计信息,对投资项目法人提供虚假投资信息或不按规范要求及时填报投资统计信息的,除严格进行统计执法处罚外,要将相关项目法人纳入社会信用平台管理,对违法失信人实行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县统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12.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实行项目统计入库与政策享受、资金安排、要素保障等挂钩机制,应统计而未纳入统计的项目不得享受各级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及财政贴息奖补资金和要素保障。(牵头单位:县统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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