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131 |
| 关键词: | 事故 应急救援 工作 负责 组织 | 发文日期: | 2017-11-22 00:00:00 |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应急局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发〔2017〕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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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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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办发〔2017〕42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沂源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组织和协调社会救援力量,采取针对性措施,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高效有序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迅速有效的控制和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生命安全,维护我县社会安全和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沂源县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3.2 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3.3 该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4.3 依靠科技,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 危化品企业的危险性分析
2.1 危化品企业概况
截至2017年9月,沂源县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家、经营企业28家(含储存企业1家)、加油站69家、使用企业8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2家。主要分布在沂源经济开发区、南麻街道等,涉及石油化工、医药化工、有机(无机)化工原料、各种中间体和助剂、化肥、橡胶和塑料制品等领域。
2.2 危险源和风险分析
2.2.1 截至2017年9月,全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4家,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企业2家,有2处重大危险源;三级重大危险源企业1家,有1处重大危险源;四级重大危险源企业1家,有1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工艺涉及企业共5家,主要涉及加氢、氧化、聚合、氯化。全县涉及重点监管的化学品主要有:液氨、乙炔、三氯甲烷、液氯、汽油、硫化氢、氢气、一氧化碳、天然气、硫酸二甲酯、二硫化碳等。
2.2.2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经对其风险性进行分析,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露事故等。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体系
3.1.1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企业分级、分工负责。县政府成立沂源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现场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总工会、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3.1.2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2)研究制定应对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
(4)负责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工作;
(5)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1.3 总指挥与副总指挥。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县长担任,负责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全面工作;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有关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事故的抢险救援以及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工作。
3.2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为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应对和对外信息发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决定、指示,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工作;
(2)组织制订、修订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负责全县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6)组织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
(7)组织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抢险救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8) 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3259971);
(9) 组织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核发事故通报;
(10)承担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3.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之间的综合协调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发布工作;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涉及本预案实施的其他事项。
(2)县委宣传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负责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要求,协调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实施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预防与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治安警戒工作,开辟消防通道,保证救援人员、车辆、器材装备的通行;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事项。
(4)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事故现场消防抢险及受伤人员的抢救脱险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露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同时根据事故现场事态发展,按照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决定向市消防支队、山东省鲁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求援,在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洗消;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现场的消防设施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消防专业队伍开展灭火救援训练,指导消防应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应急演练;建立与县安监局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出现险情及时通知;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的涉及相关灭火等现场救援的其他事项。
(5)县安监局:负责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工作;配合县消防大队等部门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开展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成立、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对事故相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组织、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相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相关特种设备的其他事项。
(7)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负责在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企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在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企业)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和道路桥梁恢复的其他事项。
(8)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医疗抢救队伍、药品、器械、车辆的准备和现场医疗单位的联络和准备,确定事故伤害人员的专门抢救治疗医院或医疗点,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和转运。
(9)县环保局:负责调查因危险化学品事故滋生诱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协助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做好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10)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应急天气会商,派遣气象保障小组进驻事故现场,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和预报信息;协助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提供与气象有关的保障服务。
(11)县总工会、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商务局:负责抢险物资及装备的接收和供应,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费用保障;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事项。
(12)县民政局:负责处置与事故相关的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助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13)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通信联络的其他事项。
(14)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和有关救援单位的电力供应(包括断电要求);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电力方面的其他事项。
3.4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其职责
由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组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专家组对事故的危害性进行预测,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处置方案;开展危险化学品各类事故的调查与研究,为分析事故原因、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扩展的预防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建议,使救援工作科学正确地进行。
3.5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由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依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由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指挥部由警戒保卫组、抢险救灾组、技术保障组、物资供应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环境保护组、调查取证组、技术专家组、新闻发布组等组成,承担现场应急救援任务,负责做好事发地治安维护、交通保障、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群众安置、后勤保障、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
(1)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保护、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抢险救灾组:由县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技术保障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环保、交通运输、气象、卫计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过程中的技术难关;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物资供应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用和供应。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县交通运输、公路、电信、供电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和无关人员疏散撤离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和应急处置期间的电力供应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社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环境保护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开展事故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的后续处置工作,使污染的持续危害减小到最轻程度。
(9)调查取证组: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安监、公安、总工会、监察、检察院、法院有关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给予管制或财产冻结;协助省或市调查组开展工作。
(10)技术专家组:由县安监局牵头,根据我县危险源的种类、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以及事故抢险工作的需要确定有关专家,主要负责事故抢险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技术咨询等工作,为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决策提供依据。
(11)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参加,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要求,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行动
县各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部门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部门处置能力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安监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县政府和市安监局,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2 信息监控与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县安监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安监局。各镇(街道)安环办、有关企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 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后,企业应迅速组织抢险,并于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联系电话:3259971)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联系方式见附件)。
4.3.2 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根据事故分级上报县政府、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3.3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危险化学品品名及主要特性;
(4)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抢险救援情况和采取的预防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1.1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村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2)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村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3)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村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4)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村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5.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县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的预案的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的总指挥决定。
响应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2 启动条件
5.2.1 事故等级达到Ⅳ级及以上,县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5.2.2 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Ⅳ级及以上响应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接到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 县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5.3 响应程序
5.3.1 进入应急准备状态。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山东省化学品登记中心或事故发生单位采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2)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
(3)通知有关专家、救援队伍、指挥部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4)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5) 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5.3.2 进入启动状态。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根据收集事故的有关信息和采集的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作为分析和判断;
(2)及时向县政府、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警戒、救护、交通、通信、供电、气象、物资、环保等支援工作;
(6)调动有关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8)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指示,通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5.4 指挥与协调
5.4.1 县政府实施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及时向市安监局和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5.4.2 实施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启动本预案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协调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组织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辖区政府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协调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6)必要时,请求山东省鲁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参加应急救援;
(7)其他需要组织、指挥、协调的事项。
5.5 现场紧急处置
5.5.1 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行政区域、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决定。
5.5.2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
5.5.2.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区内由公安部门负责治安和交通指挥,并在事故现场周围设岗,加强警戒和巡逻检查,同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撤离和就地保护过程中应有秩序,防止拥挤、摔伤、碰伤,危险消除后,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清点人数,检查受伤、中毒人数并将结果报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5.5.2.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5.5.2.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5.5.2.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 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5.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5.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8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9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认,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10 信息发布
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新闻发布组为事故信息发布的指定部门,本着及时、公正、适用的原则,按照《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所有事故信息在发布前须经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核同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事故发生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故现场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
6.2 保险理赔
事故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确保及时有序赔付,保持社会稳定。
6.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6.4 事故调查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故调查的相关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县政府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有人值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到位。县安监局负责建立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7.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7.2.1 经费保障。县财政局结合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年度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对事故救援所需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储备资金给予保障。
7.2.2 救援装备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结合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储备相关救援物资,合理安排应急救援力量备勤;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保障措施,统一登记可供应急响应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确保拿得出、用得上。
7.2.3 应急队伍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县消防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为重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好专兼职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和演习,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7.2.4 交通运输保障。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建立主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地图定位,在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安、交通、企业主管部门等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7.2.5 医疗卫生保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同时医院要指派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并负责后续治疗。
7.2.6 社会治安保障。县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2.7 物资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有关企业应根据本辖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必要时,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协调。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7.3.1 县安监局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7.3.2 应急响应状态下,县气象局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7.3.3 根据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普查情况,建立重点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台账,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和保障。
8 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习
8.1.1 宣传。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8.1.2 培训。危险化学品企业成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县、镇安监机构要加强对危化品企业应急管理、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性培训和常规性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8.1.3 演习。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县消防大队负责所属中队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制定应急救援战术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并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专兼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定期演练。县安监局会同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沂源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演习。
8.2 监督检查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3 奖励与责任
8.3.1 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8.3.2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8.3.3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9.1.1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9.1.2 危险化学品事故: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沂源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联系表
2.沂源县部分应急救援机构联系电话
3.沂源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表
附件1
沂源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成员联系表
|
单位 |
联系电话 |
单位 |
联系电话 |
|
县委宣传部 |
324109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241147/3221617 |
|
县政府应急办 |
3241717 |
县监察局 |
3241426 |
|
县总工会 |
3241129 |
县水务局 |
3229350/3241080 |
|
县公安局 |
2189930/2189934 |
县林业局 |
3241027 |
|
县安监局 |
3259971/3230350 |
县交警大队 |
2139240 |
|
县消防大队 |
3241013 |
县广播电视局 |
6240001 |
|
县市场监管局 |
3242170 |
县国土资源局 |
3241649 |
|
县交通运输局 |
3241261 |
县检察院 |
3012345 |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3241187 |
县法院 |
3242052 |
|
县环保局 |
3242775 |
武警沂源中队 |
2139622 |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3241453/3225152 |
县电信公司 |
6245824 |
|
县商务局 |
3241930 |
县移动公司 |
3220010 |
|
县气象局 |
3231055/3251856 |
县联通公司 |
3242163 |
|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3241368 |
县供电公司 |
3241598 |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241046 |
71497部队 |
3241633 |
|
县民政局 |
3241093 |
预备役工兵团 |
6241504 |
|
县财政局 |
3241445/3229789 |
市政府总值班室 |
3183406/3182887 |
|
县公路局 |
3242253 |
附件2
沂源县部分应急救援机构联系电话
|
单位 |
联系电话 |
|
县公安局 |
110/2189930/2189934 |
|
县消防大队 |
119/3241013 |
|
县医疗机构 |
120(县卫计局:3241187,县人民医院:3224500,县中医医院:3245274) |
|
县安监局 |
3259971/3230350 |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
0531-82602368/82600646 |
|
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 |
0532-83889090 |
|
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咨询 |
0532-83786583 |
|
山东省化工研究院 |
0531-82663200 |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
7582142/7582143 |
|
山东合力泰化工有限公司救援队 |
2343789 |
附件3
沂源县应急救援专业人员联系表
|
姓名 |
单位 |
联系电话 |
|
吴成福 |
山东德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13345232524 |
|
陈 博 |
山东德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13853371272 |
|
张宝合 |
山东德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13605333895 |
|
张和平 |
齐鲁石化消防支队防火部部长 |
13884615552 |
|
张绍朋 |
齐鲁石化消防支队 |
13409088704 |
|
李国庆 |
齐鲁石化消防支队 |
13589513421 |
|
李绍胜 |
山东合力泰化工有限公司 |
13606433166 |
|
张洪波 |
瑞阳制药有限公司 |
18678155996 |
|
宋以利 |
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 |
13573340788 |
|
江玉柏 |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3864466229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