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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129
关键词: 事故 应急救援 工作 负责 人员 发文日期: 2017-11-22 00:00:00
有效性: 有效 备案号:
发文机构: 沂源县应急局 发文字号: 源政办发〔2017〕44号
主题分类: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7〕44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沂源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非煤矿山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有效地得到应急救援,控制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协调、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源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沂源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下,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南麻街道、大张庄镇、燕崖镇、西里镇、东里镇、张家坡镇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相关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同山东鲁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淄矿集团救护大队)建立联动制度。南麻街道、大张庄镇、燕崖镇、西里镇、东里镇、张家坡镇和县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对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要快速实施现场处置,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4.5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偶合事件。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非煤矿山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2  危险性分析

  截止2017年11月,我县非煤矿山企业共6家,目前正常生产企业1家,为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东里镇马家沟村。其余5家分别是沂源县泰来石材有限公司,位于南麻街道雕崖村;沂源县秦石花岗岩有限公司,位于大张庄镇宋家峪村;沂源县豪峻石材有限公司,位于燕崖镇刘庄村;沂源县西里镇苗庄砖厂,位于西里镇苗庄村;沂源县鑫铁汇选矿有限公司尾矿库,位于张家坡镇西流泉村。6家企业生产过程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类型有:边坡坍塌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火灾事故、爆破器材爆炸事故、机械打击、车辆伤害、尾矿库溃坝等。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体系

  3.1.1  沂源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南麻街道、大张庄镇、燕崖镇、西里镇、东里镇、张家坡镇和县有关部门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县政府成立沂源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现场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路局、武警沂源中队、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燕崖镇政府、西里镇政府、东里镇政府、张家坡镇政府、南麻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3.1.2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主要职责是:

  (1)在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非煤矿山事故的应对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3)协调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4)研究制定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指导意见;

  (5)决定启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1.3  总指挥与副总指挥。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县长担任,负责领导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全面工作。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有关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非煤矿山事故的抢险救援以及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工作。

  3.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沂源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非煤矿山事故的预防、应对和对外信息发布等工作。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督促南麻街道、大张庄镇、燕崖镇、西里镇、东里镇、张家坡镇和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2)编制、管理本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资料等信息数据库;

  (4)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险;

  (5)组织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演习;

  (6)承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之间的综合协调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发布工作。

  (2)县委宣传部: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时,负责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要求,协调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实施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预防与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

  (3)县公安局、武警沂源中队:得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对非煤矿山企业爆破物品进行管制、封存,未经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意不得发放或使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治安警戒、封闭事发现场、疏散现场无关人员等工作;开辟消防通道,保证救援人员、车辆、器材装备的通行;配合有关部门核对伤亡人数、姓名、身份,协助相关非煤矿山企业通知伤亡者家属;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事项。

  (4)县安监局:负责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工作;配合县消防大队、山东鲁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队,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淄矿集团救护大队)等部门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开展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成立、组织非煤矿山事故专家组,对事故相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组织、参加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相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5)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配合专业抢险队伍开展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成立、组织非煤矿山地质信息专家组,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相应意见;负责提供有关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相关国土资源的其他事项。

  (6)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所属中队参与非煤矿山事故的抢险及受伤人员的抢救脱险工作;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的涉及现场救援的其他事项。

  (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中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相关特种设备的其他事项。

  (8)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负责在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企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相关交通运输的其他事项。

  (9)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医疗抢救队伍、药品、器械、车辆的准备和现场医疗单位的联络和准备,确定事故伤害人员的专门抢救治疗医院或医疗点,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和转运。

  (10)县环保局:负责调查因非煤矿山事故滋生诱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协助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做好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11)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应急天气会商,派遣气象保障小组进驻事故现场,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信息;负责提供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的措施和建议;协助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提供与气象有关的保障服务。

  (12)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抢险物资及装备的接收和供应,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费用保障;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事项。

  (13)县民政局:负责处置与事故相关的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助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14)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通信联络的其他事项。

  (15)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和有关救援单位的电力供应(包括断电要求);负责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涉及电力方面的其他事项。

  3.4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我县非煤矿山企业情况、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及事故抢险工作的需要确定有关专家,由相关部门组建沂源县非煤矿山事故相应专家组。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专家组对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性进行预测,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处置方案;开展非煤矿山各类事故的调查与研究,为分析事故原因、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扩展的预防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建议,使救援工作科学正确地进行。

  3.5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由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依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由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指挥部由警戒保卫组、抢险救灾组、技术保障组、物资供应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环境保护组、调查取证组、技术专家组、新闻发布组等组成,承担现场应急救援任务,负责做好事发地治安维护、交通保障、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群众安置、后勤保障、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

  (1)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保护、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抢险救灾组: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由相关部门牵头,县消防大队、华联公司应急救援队、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淄矿集团救护大队)等有关救援力量参加,负责组织各专业抢险队伍,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技术保障组: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由相关部门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华联公司应急救援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过程中的技术难关;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和地质信息服务。

  (4)物资供应组:由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非煤矿山企业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用和供应。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6)后勤保障组:由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相关非煤矿山企业等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和无关人员疏散撤离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和应急处置期间的电力供应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

  (7)善后工作组:由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非煤矿山企业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环境保护组: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调查因非煤矿山生事故滋生诱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

  (9)调查取证组: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安监局等有关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给予管制或财产冻结;协助省或市调查组开展工作。

  (10)技术专家组:根据我县非煤矿山企业情况、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及事故抢险工作的需要确定有关专家,由相关部门牵头,主要负责事故抢险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技术咨询等工作,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决策提供依据。

  (11)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参加,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要求,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行动

  4.1.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抓好非煤矿山各类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工作,是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和工作环节。

  4.1.2  针对我县的特点,非煤矿山企业主要危险来自井下的坍塌、水、有毒有害气体、顶板和爆炸物品等,事故类型主要有边坡坍塌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火灾事故、爆破器材爆炸事故等,根据非煤矿山分布情况、地质特点、生产现状等分析,我县东里镇马家沟村是重点防护区。

  4.1.3  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有水患危及生产时必须在井口预警预报栏公布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同时还要和气象、地震、国土资源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联系。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必须提前通知井下作业面从业人员,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4.1.4  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大对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并及时上报县有关部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1  相关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抢险人员,实施处置,组织伤员抢救和人员撤离。并于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2.2  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根据事故分级上报县政府、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2.3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1) 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概况;

  (2)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类别;

  (4)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抢险救援情况和采取的预防措施;

  (7)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险处理的有关事项;

  (8)信息报告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接到相关非煤矿山事故报警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迅速赶赴相关非煤矿山企业,组织开展先期救援工作。根据先期应急处置情况,确定或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5.2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非煤矿山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5.3  分级响应

  5.3.1  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Ⅰ、Ⅱ级响应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响应。响应行动由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市政府、县政府、市和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各救援组和有关部门要服从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5.3.2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Ⅲ级响应指发生较大事故的响应。启动市级预案及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救援组和有关部门配合,迅速开展救援。

  5.3.3  一般(IV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Ⅳ级响应指一般事故的响应。启动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5.3.4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的预案的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的总指挥决定。

  事故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4  启动条件

  5.4.1  事故等级达到Ⅳ级及以上,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5.4.2  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Ⅳ级及以上响应条件的非煤矿山事故;

  (2)接到相关镇政府或相关非煤矿山企业关于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县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5.5  响应程序

  5.5.1  进入应急准备状态。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

  (2)通知有关专家、救援队伍、指挥部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3)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指导救援;

  (4)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5.5.2  进入启动状态。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收集事故的有关信息和基本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指导救援工作;

  (2)及时向县政府、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通知有关部门做好警戒、救护、交通、通信、供电、气象、物资、环保等支援工作;

  (5)调动有关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6)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7)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指示,通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5.6  指挥与协调

  5.6.1  县政府实施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及时向市安监局和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5.6.2  实施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启动本预案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协调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组织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辖区政府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协调驻沂源武警部队或驻淄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6)必要时,请求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淄矿集团救护大队)参加应急救援;

  (7)其他需要组织、指挥、协调的事项。

  5.7  现场紧急处置

  5.7.1  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行政区域、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决定。

  5.7.2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非煤矿山事故分为:边坡坍塌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火灾事故、爆破器材爆炸事故。

  5.7.2.1  边坡坍塌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边坡坍塌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

  (2)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3)明确事故发生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台阶与边坡的设计参数及相关气候条件;

  (4)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因素,尤其是存在的浮石、险石;

  (5)明确所需的边坡坍塌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

  (7)确定受灾人员救助方案;

  (8)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情况,防止二次坍塌、事故扩大。

  5.7.2.2  透水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透水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2)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并规定受到透水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安全撤退的路线;

  (3)明确透水地点的水文地质及气候条件;

  (4)明确透水矿井作业范围内的的井区、采空区、积水区等的相关参数及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情况;

  (5)尽快判明水源情况,立即关闭巷道防水门、封堵防水墙、其他防控水闸门等,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根据水情决定是否切断现场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电气设备短路烧坏;

  (6)排水能力不足时,应增加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他管路作临时排水管);

  (7)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如有泥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

  (8)明确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防止扩大事故;

  (9)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10)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1)确定井下排水及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12)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防止洪流、河水及地下水持续灌入井下。

  5.7.2.3  冒顶片帮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事故发生区域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并分析抢救、处理条件;

  (2)明确事故发生地点的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及巷道、工作面的相关设计参数;

  (3)迅速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必要时利用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孔向被埋压或截堵的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4)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5)抢救中,禁止用爆炸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应尽量避让,如果因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大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6)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顶板两帮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7.2.4  中毒窒息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2)明确中毒窒息原由(有害气体的来源),迅速撤出灾区人员,抢救遇险人员;

  (3)明确通风线路,加强对充满有害气体的主要巷道通风,应急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反风;

  (4)及时撤出因正常通风或反风而受到有害气体威胁区域的人员,准备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5)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7.2.5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在起火原因、火区范围查明之前,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2)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3)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尽可能找到起火原因;

  (4)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5)采取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巷道和工作面蔓延;

  (6)慎重选用灭火方法;

  (7)在整个抢救和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有害气体及风向的变化,防止出现中毒窒息等次生衍生事故;

  (8)明确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反风;

  (9)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10)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1)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5.7.2.6  爆破器材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3)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4)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有无引爆其他爆炸源、火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

  (5)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

  (6)确定爆炸后危险因素(火灾、有毒气体产生、大面积塌方、坍塌等)控制措施;

  (7)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8)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5.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特点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工作面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制式服装和安全帽、矿用靴即可;工程抢险、消防、侦检和救护队员等进入井下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安全头盔、密闭型防毒面罩、救援防护服、空气呼吸器和防爆工具等。

  5.9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支撑机构负责及时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计算地质变化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事故影响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地质、矿区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10  应急结束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各作业面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认,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11  信息发布

  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新闻发布组为事故信息发布的指定部门,本着及时、公正、适用的原则,按照《沂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所有事故信息在发布前须经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核同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相关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相关非煤矿山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故现场、地质条件的论证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

  6.2  保险理赔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确保及时有序赔付,保持社会稳定。

  6.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相关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非煤矿山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6.4  事故调查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故调查的相关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县政府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有人值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及时到位。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建立与有关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相关专家的通信联系;建立非煤矿山数据台账,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7.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县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相关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7.3  应急队伍保障

  相关非煤矿山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演练,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县消防大队、华联公司应急救援队、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淄矿集团救护大队)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其他专兼职救援力量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7.4  交通运输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交通便利,保证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到达。相关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相关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非煤矿山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同时医院要指派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并负责后续治疗。

  7.6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结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年度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对所需事故救援等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储备资金给予保障。

  7.7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县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县水务局要及时提供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1  宣传。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向职工宣传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充分利用报纸、标语、画册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8.1.2  培训。华联公司应急救援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参加教育培训;县、镇安监机构要加强对相关非煤矿山企业应急管理、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性培训和常规性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8.1.3  演习。相关非煤矿山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应从实战出发,可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演练内容应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公司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救援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县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专业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2  监督检查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3  奖励与责任

  8.3.1  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8.3.2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8.3.3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沂源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联系表

  2.沂源县部分应急救援机构联系电话

  3.沂源县应急救援专业人员联系表

  附件1

沂源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联系表

  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电话

  县委宣传部

  3241091

  县公路局

  3242253

  县政府应急办

  3241717

  县监察局

  3241426

  县总工会

  3241129

  县水务局

  3229350/3241080

  县公安局

  2189930/2189934

  县科技局

  3241139

  县安监局

  3259971/3230350

  县交警大队

  2139240

  县消防大队

  3241013

  县广播电视局

  6240001

  县市场监管局

  3242170

  县检察院

  3012345

  县交通运输局

  3241261

  县法院

  3242052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241187

  武警沂源中队

  2139622

  县环保局

  3242775

  县电信公司

  6245824

  县国土资源局

  3241649

  县移动公司

  3220010

  县气象局

  3231055/3251856

  县联通公司

  324216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241046

  县供电公司

  3241598

  县民政局

  3241093

  71497部队

  3241633

  县财政局

  3241445/3229789

  预备役工兵团

  624150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241147/3221617

  市政府总值班室

  3183406/3182887

  附件2

沂源县部分应急救援机构联系电话

单位

联络电话

县公安局

110/2189930/2189934

县消防大队

119/3241013

县医疗机构

120(县卫计局:3241187,县人民医院:3224500,县中医医院:3245274)

县安监局

3259971/3230350

山东鲁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0539-2753134

山东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

(淄矿集团救援大队)

13869361100

山东合力泰化工有限公司救援队

2343789

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救援队

3385119

  附件3

沂源县应急救援专业人员联系表

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赵立波

山东德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8953318027

王以宗

山东德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5860909662

朱宝华

山东德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3853373657

张省军

山东钢铁集团

15315316786

张宗永

山东黄金集团

13256970705

吴振坤

山东金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8553399276

郭思旭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3581039557

李明

山东理工大学

13869371398

单吉成

县国土资源局

13964368505

周清功(矿山)

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3754769161

宋尚华(建筑)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953360898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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