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沂源县禁煤区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126 |
| 关键词: | 路向 | 发文日期: | 2017-11-22 00:00:00 |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字〔2017〕12号 |
| 主题分类: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沂源县禁煤区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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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办字〔2017〕125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沂源县禁煤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东省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和《淄博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厅发〔201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及气代煤、电代煤替代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划定禁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螳螂河东路与荆山路路口起点,沿螳螂河东路向北至鲁山路,沿鲁山路向东至健康路,沿健康路向北至新城路,沿新城路向东至祥源路,沿祥源路向南至鲁山路,沿鲁山路向西至润生路,沿润生路向南至荆山路,沿荆山路向西至螳螂河东路;各镇(街道)气代煤、电代煤区域。
二、在禁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煤炭的项目;现有煤炭燃用企业、单位和个人,除承担城市集中供热职能企业外,必须按要求拆除或改用天然气、电及其他清洁能源。禁煤区范围内禁止燃用、销售、储存煤炭(包括各类型煤、兰炭、煤粉等煤制品)。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