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载货汽车、危险品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在中心城区路段通行的通告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991 |
| 关键词: | 车辆 通行 路段 不含 | 发文日期: | 2017-10-27 00:00:00 |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YYDR-2017-0010005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无〔2017〕无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载货汽车、危险品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在中心城区路段通行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17-10-27 00:00:00
- 浏览次数:次
YYDR-2017-0010005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载货汽车、危险品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在中心城区路段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解决机动车尾气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有效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压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载货汽车、危险品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在中心市区道路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的道路:人民路(含)以南;兴源路(振兴路与兴源路交叉路口以北路段含,振兴路与兴源路交叉路口以南路段不含)以西,东岭路(不含)以西;沂河路、沂河西路、沂河东路(不含)以北;华源路(不含)以东。
二、凡城区施工或运送货物等原因确需要在上述禁行道路通行的载货汽车、危险品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车辆,可凭有关证明、行驶证、交强险等相关手续,到县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或各中队就近办理临时通行证(联系电话:05332139244),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沂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2年)》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9日。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沂源县城区禁止载货汽车、危险品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车辆通行路段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