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林地内严禁放牧的通告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996 |
| 关键词: | 放牧 依法 林地 规定 保护 | 发文日期: | 2017-10-27 00:00:00 |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YYDR-2017-0010003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无〔2017〕无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林地内严禁放牧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17-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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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7-0010003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林地内严禁放牧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和改善全县生态和旅游环境,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在全县林地范围内全面禁止放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内全面禁止放牧。
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厉打击放牧毁林行为。对违反本通告在禁止放牧区放牧的,由县林业部门依照《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并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
三、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放牧人员,由县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护林员要严守岗位,严格落实禁止放牧相关工作,切实加大管护力度,严厉打击危害林木林地行为。对因护林人员管护不力而造成林木损失的,按管护责任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做好禁止放牧各项工作。对伤害、报复护林人员和村干部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六、各养畜户要切实增强生态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禁止放牧有关规定,努力在全县上下形成人人管护森林、人人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本通告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9日。《沂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2年)》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8日。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