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6-1201009 |
| 关键词: | 审批 部门 容缺办理 材料 申请 | 发文日期: | 2016-09-30 00:00:00 |
| 有效性: | 失效 | 备案号: | YYDR-2016-0020011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字〔2016〕92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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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6-0020011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6〕9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办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沂源县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办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重大投资项目快速落地建设,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10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受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容缺办理是指对主体材料具备且符合法定条件,但缺少其他附件材料的市县重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可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采取先审批后补办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批,并在承诺时限内给出预批复意见,待申请人法定申报材料齐备后,再行出具正式批复。
二、办理流程
(一)容缺申请。对容缺办理适用范围内的重大投资项目,申请人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后进入容缺办理程序。相关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可容缺的申报材料和逾期未补齐补正容缺材料承担的法律后果,指导申请人完整填写《沂源县重大投资项目容缺办理申请书》(附件1)。
(二)容缺办理。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沂源县重大投资项目容缺办理预批复意见》(附件2)。申请人凭《沂源县重大投资项目容缺办理预批复意见》进入下一个审批环节的办理。各审批部门明确容缺的要件,申请人可将容缺办理事项与该要件事项同步办理。涉及收费的审批项目,在容缺办理阶段,申请人需按规定缴纳费用。
(三)补齐材料。申请人须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欠缺的材料;审批部门在内部审批容缺办理项目过程中,要在最后一个审批环节校验本部门容缺办理项目欠缺的材料,并通知申请人及时补缴;在不同部门流转时,每个部门负责提醒申请人对上一个部门的容缺材料进行补齐。如申请人在承诺期内未能补齐材料或所补材料不符合要求,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容缺办理,各有关审批部门有权终止容缺办理程序,收回并撤销先前出具的《沂源县重大投资项目容缺办理预批复意见》,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对连续两次未能在承诺时限内补全容缺材料的,列为不诚信单位,不再提供容缺办理服务。
(四)发放批文。当申报材料齐全且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各有关审批部门应收回容缺办理预批复意见,按法定程序,及时出具正式批复文件。除项目审查办理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外,原则上各审批部门出具的容缺办理预批复意见与材料齐全后发放的批文应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各相关审批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实事求是、能快则快”的原则,对可实施容缺办理的项目提前介入服务,主动了解项目审批情况,提供咨询辅导,帮助准备需报批的材料,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二)主动对接,跟踪服务。县行政服务中心要协同有关审批部门主动和项目负责人联系沟通,对项目审批开展跟踪服务和现场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办理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审批部门在法定范围内能够自行批复的,应从快从简办理;需报上级部门批复的,要积极主动联系上级部门办理。
(三)完善机制,高效畅通。各审批部门要在《沂源县重大投资项目容缺办理第一批事项目录》(附件3)基础上,进一步扩容容缺办理事项范围,完善审批服务机制,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加强前后台协同协作,确保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便捷、高效。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3日。
附件:1、沂源县重大投资项目容缺办理申请书
2、沂源县重大投资项目容缺办理预批复意见
3、沂源县重大投资项目容缺办理第一批事项目录
附件1
沂源县重大投资项目容缺办理申请书
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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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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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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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及受理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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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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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 本单位承诺于年月日前补齐项目审批所欠缺的全部材料,所交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如承诺期内未能补齐或所补材料不符合要求,我单位及本人无条件服从相关部门撤销容缺办理取得的全部预批复文件,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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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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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受理窗口与申请人各执一份,一份内部留转。
附件2
沂源县重大投资项目容缺办理预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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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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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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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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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
审批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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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受理时间 |
预审办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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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批复意见 |
盖 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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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预审意见仅用于容缺预审的办理且限于相关审批部门之间流转,可作为申报后续审批事项的凭据,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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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沂源县重大投资项目容缺办理第一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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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部门 名称 |
容缺办理事项 |
容缺材料 |
容缺时限 (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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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发改局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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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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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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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经信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申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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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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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规划局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相应比例的实测现状地形图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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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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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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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国土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单独选址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
10 |
限县国土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选址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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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项目未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 |
限县国土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选址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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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水务局 |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
建设单位出具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承诺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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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提交协议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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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界工程提供有关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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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环保局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10 |
须有文本电子版,并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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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报告 |
10 |
须出具县环境监察大队未出现违反环保法规证明 |
||
|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报告 |
须出具污染物监测结果达标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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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交运局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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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水资办 |
取水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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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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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文化 出版局 |
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由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出具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情况及保护意见(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 |
调查勘探、发掘完成后的1个工作日内。 |
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区的工程,主要申报材料提报后,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同步进行。但当发现重要文物遗存时,工程施工应为考古发掘让步,文物主管部门有权叫停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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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人防办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 |
建设项目立项材料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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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门批准的用地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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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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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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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
建设项目立项材料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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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门批准的用地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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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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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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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消防大队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0 |
限县消防大队审批权限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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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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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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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拖欠工程款情况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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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10 |
限县安监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储存、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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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房管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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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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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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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城管 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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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勘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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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林业局 |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永久 |
限沂源县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只需由县林业局出具“林地未列入保护规划证明”或“非林业部门管理权限证明”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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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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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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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