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区地震小区划成果应用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6-1201019 |
| 关键词: | 地震 建设工程 抗震设防要求 工作 确定 | 发文日期: | 2016-07-05 00:00:00 |
| 有效性: | 失效 | 备案号: | YYDR-2016-0020005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发〔2016〕16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区地震小区划成果应用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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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6-0020005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城区地震小区划成果应用工作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6〕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我县于2013年至2015年开展了城市规划区(规划城区)地震小区划工作,目前“沂源县城区地震小区划成果”通过了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并获国家地震局批准。为切实做好城区地震小区划成果的应用,保障我县各类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东至沿埠村河东岸,西至沿济南路西侧,北至人民路北侧窗户沟村、北大岩村、东埠村一带,南至烟台路和沂河北岸)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城区地震小区划结果审核确定;县城规划区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审核确定。
二、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规划选址阶段到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设在县行政服务大厅的综合窗口,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手续,取得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成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五、建设单位未按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认真落实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地震小区划成果得到依法充分应用,切实提高我县各类建设工程的整体震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的减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