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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6-1201018
关键词: 乡村医生 工作 生活补助 部门 发放 发文日期: 2016-07-05 00:00:00
有效性: 失效 备案号: YYDR-2016-0020007
发文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16〕63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YYDR-2016-0020007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6〕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

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淄卫字〔2015〕33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县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的生活补助问题,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现为沂源县户籍,建国后(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沂源县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

  3.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应根据实施方案规定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即可享受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待遇。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原为沂源县户籍现已经迁出的;

  2.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

  4.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本方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

  工作年限的计算,以乡村医生于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执行。2015年1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5年1月起开始享受生活补助;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四、人员认证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人社、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认真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认证工作由镇(街道)具体负责,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镇(街道)为重点进行。认证工作由县级核准,报市级备查,由市报省备案。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

  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期间因户口迁移出(入)镇(街道)、县等其他原因致使属地、名额变更,实行名额增减审核上报管理。变更名单由镇(街道)在一个月内审核上报,县审核,市终审核定,报省备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镇(街道)是名额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

  五、资金统筹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六、发放途径

  经县核准符合条件人员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

  七、政策衔接

  对于乡村医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享受政府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在岗乡村医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享受政府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在其年满60周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后,视为离岗,享受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待遇。对于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可通过引导鼓励参加较高档次的居民养老保险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将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工作规划和方案,把政府对广大乡村医生的关怀落到实处,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个人手中,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县、镇责任。向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工作,县是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在镇(街道)。县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发放范围等有关规定,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明确责任分工。县卫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公安部门协助卫计部门做好乡村医生刑事犯罪等行为的认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人社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活补助代为发放工作。政法、公安、信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严格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要着眼于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以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为契机,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新聘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确因工作需要,可采取返聘等形式解决乡村医生人员不足的问题,具体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五)搞好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正面宣传和解读文件精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部门、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

  (六)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对徇私舞弊,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本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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