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6-1200229 |
关键词: | 劳模 待遇 劳动 部门 单位 | 发文日期: | 2016-11-07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字〔2016〕10号 |
主题分类: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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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6〕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长期以来,全县广大劳模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了突出贡献。为牢固树立崇尚劳动、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完善劳模待遇,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劳模各项待遇
(一)全国、省部级离退休劳模待遇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规定。
(二)市级离退休劳模待遇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42号)规定。
二、切实保障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到位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劳模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由同级工会负责发放。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各镇、街道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三、加大对困难劳模帮扶力度
县财政每年安排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县总工会每年安排部分工会经费,对收入水平低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县级劳模实施困难生活救助和特殊困难帮扶。具体帮扶救助办法由县总工会研究制定。
四、做好劳模管理服务工作
要严格劳模认定,由县总工会负责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人员予以审核确认。要健全劳模档案,不断完善劳模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劳模工作单位变更、职务变动、违纪违法、离退休、死亡等情况,并逐级上报备案。各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模待遇落实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不断提高为劳模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