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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市县重大项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6-1200228
关键词: 考核 项目 投资 责任主体 完成 发文日期: 2016-11-07 00:00:00
有效性: 有效 备案号:
发文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发〔2016〕33号
主题分类: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市县重大项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市县重大项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6〕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市县重大项目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沂源县市县重大项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市县重大项目建设(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我县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县委、县政府“一个总目标、三个着力点”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在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责任主体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经济开发区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注册地所在镇办;政府投资项目责任主体为行业主管部门。县委、县政府对项目责任主体另有安排的,从其安排。

第三条责任主体全权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包括负责或协调有关镇办完成项目征地拆迁,负责代办或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前期手续,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被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

第五条 新建项目开工的认定标准为土建基础的开挖;技改项目开工的认定标准为厂房开始改造或设备开始安装。

第六条考核范围和对象。考核范围为县委、县政府年度确定的重大项目,考核对象为项目责任主体、县直有关部门。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

  第八条对责任主体考核

  (一)重大项目数量及开工在建项目占比(分值10分)

  评分标准:

    ①项目数量排名得分(4分),按〔(被考核责任主体个数-名次+1)/被考核责任主体个数〕×4分计算得分;

  ②开工在建项目占比得分(分值6分),按开工在建项目占比×6分计算得分;

  ③减分:每逾期未开工1个项目减0.5分。

  合计(①+②-③)。

  (二)总投资(分值10分)

  评分标准:

  项目总投资排名得分(10分),按〔(被考核责任主体个数-名次+1)/被考核责任主体个数〕×10分计算得分。

  (三)年度计划投资(分值14分)

  评分标准:

  ①年度计划投资排名得分(8分),按〔(被考核责任主体个数-名次+1)/被考核责任主体个数〕×8分计算得分;

  ②年度计划投资占总投资比重排名得分(6分),按〔(被考核责任主体个数-名次+1)/被考核责任主体个数〕×6分计算得分。

  合计(①+②)。

  (四)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分值36分)

  评分标准:

    ①手续完成情况(36分)。考核项目节能、立项、环评、土地、安全、消防、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许可证等完成情况,每完成一项得4分;涉及多个项目的以全部项目完成情况得分的平均分作为该项得分;对不需办理的手续,按办理完成计分。

  ②减分:已开工建设但前期手续未完成的,每项扣0.5分,最多扣36分。

  合计(①-②)。

  (五)投资完成情况(分值30分)

  评分标准:

  投资完成情况得分(30分),按投资完成率×30分计算得分(投资计划完成率超过100%的,按照100%计算)。其中,月度投资完成率=月度实际完成投资额/月度计划投资额;季度投资完成率=季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季度计划投资额;年度投资完成率=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年度计划投资额。

  (六)加分项

  评分标准:

  ①基础分(1分)。列入市对县半年或年度观摩点评的,每个责任主体加1分。

  ②我县市对县半年或年度观摩点评名次在全市第五名的每个项目0.5分,在此基础上每前进一个名次再加0.5分,每个责任主体最多加4分。

  合计(①+②)。

  第九条对县直部门考核

  评分标准:

根据每月、每季度和年度重大项目责任主体对县直有关部门进行的服务满意度评价进行评分,主要考核日常服务、“一线工作法”落实、并联审批等内容,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以所有参加评议的责任主体评议分的平均分做为部门得分。

第十条  考核的组织与奖惩

  (一)重大项目考核工作由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月度考核于次月10号前进行,季度考核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进行,年度考核于翌年1月份进行。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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