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6-1201005 |
| 关键词: | 公益性公墓 建设 规划 部门 管理 | 发文日期: | 2016-10-31 00:00:00 |
| 有效性: | 失效 | 备案号: | YYDR-2016-0020014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国土资源局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发〔2016〕38号 |
| 主题分类: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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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6-0020014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6〕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4〕13号)精神,有效解决城乡公益性公墓(包括公墓、骨灰堂、骨灰塔、骨灰楼、以及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纪念花坛、海葬纪念碑等,下同)不足问题,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求,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现就加强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公益性惠民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为基本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约土地、公益惠民的原则,积极有序地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为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幸福沂源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16年底,县级完成城乡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及县级公益性公墓开工建设任务,各镇(街道)均按规划至少建成一处示范公益性公墓;到2017年底,30%的村(居)均按规划完成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到2018年底,全县所有村(居)均按规划完成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城乡居民的骨灰安放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公益性惠民殡葬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具体内容
(一)规划布局。各镇(街道)要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和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因地制宜,一个行政村一般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也可若干个行政村(自然村)联合建设,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条件,要符合《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生态化改造,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提高骨灰安放设施利用率。
(二)审批材料
1、申请条件: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②公墓选址不在“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城市总体规划、镇(办)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③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④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2、提交材料:(1)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②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的《公益性公墓审批表》;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④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县国土部门证明);⑤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资料、风险评估报告。(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公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②《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③《公益性公墓审批表》;④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县国土部门证明);⑤县国土资源(涉及林地的由林业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⑥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资料、风险评估报告。
(三)土地使用。公益性公墓属于非营利性公益殡葬服务设施,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规划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年均人口数量,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测算,并预留一定发展空间。
(四)建设标准。新建城乡公益性公墓要符合《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建设要求,原则上应保证使用20年以上,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力争做到循环使用、可持续运行。公益性公墓要以骨灰入室安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方式为主,地表不留坟头或立碑。立碑安葬的墓碑主要采取卧碑方式,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单墓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墓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穴间距不得大于60厘米。已建成的城乡公益性公墓,要按上述要求逐步改造规范。
(五)运行管理。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运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价格及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建设投入和管理服务成本,及非盈利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进行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现有公益性公墓规范后,按上述原则定价。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免收骨灰安放维护管理等费用。县级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建设管理,镇(街道)、村(居)公益性公墓由各镇(街道)或村(居)负责建设管理,县民政部门实施监管。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经营,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收费。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以奖代补,完善投入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镇(街道)、村(居)公益性公墓建设,经验收合格,按照墓穴数量给予奖补,奖补数额自2016年至2018年逐年递减,分别为500元、400元、300元。对选择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生态安葬的家庭可给予一次性500元的奖补。对原有的散葬坟墓,应引导迁入城乡公益性公墓,由属地政府免费提供骨灰安葬墓位或者骨灰存放格位,所需资金由属地政府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统筹解决。城乡公益性公墓都要在墓区核心位置设立公益安葬区,免费为居民提供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服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县发改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立项审批工作。县规划部门要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建设规划编制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国土部门要会同县民政部门做好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县环保部门要加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物价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县林业部门要结合绿化荒山、植树造林等活动,积极支持树葬、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加大舆论宣传,强化政策引导。通过有效的政策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集中安葬新理念、新风尚。要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红白理事会”组织作用,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移风易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深化殡葬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根据《沂源县移风易俗工作考核办法》对各镇(街道)移风易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本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