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5-1200305 |
关键词: | 通知 源政发 管理 源政办发 沂源县 | 发文日期: | 2015-09-24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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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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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办发〔2015〕47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15〕15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2012年1月1日前制定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定》提出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必须规定有效期。对于该《规定》施行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绝大部分没有规定文件的有效期,致使此类文件效力期限不明确。为此,《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明确提出:《规定》施行以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届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规定》的相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号、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2016年1月1日之后,没有重新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次清理,主要是为了解决规范性文件2015年年底面临的失效问题,以保持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政策空档。同时,对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不符、相互矛盾、适用期已过等问题一并解决,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2012年1月1日前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与县级规范性文件清理同步进行,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组织开展。
本次清理所涉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界定,即制定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通知等,其他文件不在本次清理范围。
三、清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
1、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的;
2、工作任务完成的;
3、调整对象消失的;
4、管理方式改变的;
5、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6、已有新的规定的;
7、适用期限已过,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二)因现实工作需要,同时文件主要内容符合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只需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列入修改文件范围。
对此类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文件制定程序,以立新废旧的方式,重新起草新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对原文件进行部分修改。
(三)对文件内容合法,符合实际,仍然需要继续执行,只是没有明确规定文件有效期的,以批量打包方式予以保留,并在打包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
四、工作分工
本次清理,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提出清理意见。其中,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或者文件主要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起草部门已撤销或者合并的,由继续承担其职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县政府办公室起草的,由文件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五、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分为文件梳理、部门初审、集中审核、审议公布四个阶段。
(一)文件梳理(9月10日前完成)
根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历次清理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2012年1月1日前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文件进行初步梳理,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纳入清理目录作为参考(附件3、附件4)。
对于未纳入清理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文件主办单位可以补报,经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认定后,纳入本次文件清理范围。因文件主办单位原因,未补报或者漏报的规范性文件,2015年12月31日以后,一律停止执行,由此引起的行政争议,由文件主办单位承担责任。
(二)部门初审(9月15日前完成)
文件主办单位确定文件清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严格按照清理标准和时限,对涉及的文件逐一认真研究,分别提出废止、修改、保留的意见,并按格式要求填报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2)和清理工作人员联系表(附件1),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文件文本及相关依据,一并于9月15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齐商银行东侧三楼,联系电话:3242568)。
清理中要紧密结合近几年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既要对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文件坚决予以废止,又要考虑政策制度的衔接性,确保不留政策空档。
(三)集中审核(9月30日前完成)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部门初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反馈至文件主办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
(四)审议公布(10月15日前公布清理结果,11月30日前完成需修改文件的制订、发布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定文件清理决定,提交县政府审议。
对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以批量打包方式公布清理结果。
对县政府确定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主办单位负责,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以立新废旧的方式,在11月20 日前完成重新起草、征求意见、部门会签、合法性审查程序,由文件主办部门提交县政府审议,11月30 日前印发。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立新废旧程序,导致政策空档的,由文件主办单位承担责任。
六、工作要求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文件主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各项工作时间节点要求,高质高效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清理报告应当附保留、修改、废止的文件目录。
该项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联系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县政府2012年1月1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9件)
4、县政府办公室2012年1月1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4件)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
附件1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联系表
单位名称(盖章):
分 管 负 责 人 |
|
姓名 |
|
职务 |
|
办公电话 |
|
手机号码 |
|
责 任 科 室 |
|
科室名称 |
|
负责人姓名 |
|
办公电话 |
|
手机号码 |
注:请于9月15日前报县法制办(传真:3242568,邮箱:yyxfzb@126.com)。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文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 号 |
文 号 |
||
文件标题 |
|||
制定依据 |
|||
主办单位 清理意见 |
(盖 章) 2015年月日 |
||
主要理由 |
附件3
县政府2012年1月1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9件)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主办单位 |
A1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人畜用水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
源政发〔1988〕97号 |
水务局 |
A2 |
关于印发《中德合作山东粮援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1991〕76号 |
水务局 |
A3 |
关于印发《沂源县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1991〕119号 |
水务局 |
A4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源政发〔1993〕79号 |
房管局 |
A5 |
关于印发《沂源县城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1993〕91号 |
房管局 |
A6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源政发〔1994〕44号 |
房管局 |
A7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出售城镇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及其几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
源政发〔1994〕45号 |
房管局 |
A8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水土保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1995〕87号 |
水保局 |
A9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企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1997〕115号 |
水务局 |
A10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
源政发〔1997〕122号 |
水保局 |
A11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财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 |
源政发〔1998〕69号 |
非税局 |
A12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土地统一征用和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1999〕54号 |
国土局 |
A13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实施人工增雨防雹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1999〕62号 |
气象局 |
A14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
源政发〔1999〕63号 |
人社局 |
A15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职工购房由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1999〕90号 |
房管局 |
A16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0〕55号 |
国土局 |
A17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耕地占补平衡及土地开发复垦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0〕56号 |
国土局 |
A18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1〕54号 |
房管局 |
A19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1〕109号 |
住建局 |
A20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2〕115号 |
城管执法局 |
A21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3〕104号 |
卫生局 |
A22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鸡新城疫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
源政发〔2003〕117号 |
畜牧局 |
A23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猪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
源政发〔2003〕118号 |
畜牧局 |
A24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4〕38号 |
非税局 |
A25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交通道路两侧建设项目的通知 |
源政发〔2004〕85号 |
国土局 |
A26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城镇居民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源政发〔2004〕96号 |
计生局 |
A27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4〕129号 |
城管执法局 |
A28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切实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
源政发〔2005〕3号 |
计生局 |
A29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道沂源段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5〕6号 |
公路局 |
A30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
源政发〔2005〕31号 |
教体局 |
A31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源政发〔2005〕39号 |
住建局 |
A32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 |
源政发〔2005〕52号 |
非税局 |
A33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5〕56号 |
城管执法局 |
A34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5〕57号 |
财政局 |
A35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源政发〔2005〕62号 |
国土局 |
A36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
源政发〔2005〕70号 |
计生局 |
A37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进行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 |
源政发〔2005〕74号 |
房管局 |
A38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树木采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5〕113号 |
林业局 |
A39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
源政发〔2005〕130号 |
畜牧局 |
A40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源政发〔2006〕46号 |
住建局 |
A41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源政发〔2006〕82号 |
畜牧局 |
A42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源政发〔2006〕106号 |
物价局 |
A43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7〕37号 |
卫生局 |
A44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
源政发〔2007〕43号 |
教体局 |
A45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
源政发〔2007〕64号 |
水保局 |
A46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 |
源政发〔2007〕75号 |
房管局 |
A47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试行) |
源政发〔2007〕77号 |
人社局 |
A48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7〕78号 |
民政局 |
A49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7〕82号 |
经信局 |
A50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
源政发〔2007〕112号 |
教体局 |
A51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
源政发〔2007〕120号 |
房管局 |
A52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8〕36号 |
计生局 |
A53 |
沂源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卫生局等部门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源政发〔2008〕43号 |
卫生局 |
A54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
源政发〔2008〕45号 |
人防办 |
A55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8〕62号 |
民政局 |
A56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源政发〔2008〕79号 |
住建局 |
A57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 |
源政发〔2008〕81号 |
住建局 |
A58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
源政发〔2008〕109号 |
水务局 |
A59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取燃气配套费的通知 |
源政发〔2008〕119号 |
物价局 |
A60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9〕28号 |
计生局 |
A61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
源政发〔2009〕29号 |
计生局 |
A62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源政发〔2009〕54号 |
人社局 |
A63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东苑民营工业小区企业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源政发〔2009〕66号 |
地税局 |
A64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
源政发〔2009〕68号 |
规划局 |
A65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9〕79号 |
非税局 |
A66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
源政发〔2009〕84号 |
规划局 |
A67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保障性限价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09〕91号 |
房管局 |
A68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10〕76号 |
法制办 |
A69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源政发〔2010〕79号 |
国土局 |
A70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
源政发〔2010〕93号 |
住建局 |
A71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发〔2010〕101号 |
水务局 |
A72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
源政发〔2011〕57号 |
国土局 |
A73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源政发〔2011〕63号 |
国土局 |
A74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意见 |
源政发〔2011〕65号 |
经信局 |
A75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史志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源政发〔2011〕71号 |
史志办 |
A76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
源政发〔2011〕72号 |
经济开发区 |
A77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源政发〔2011〕85号 |
法制办 |
A78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
源政发〔2011〕98号 |
人社局 |
A79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告 |
交通运输局 |
附件4
县政府办公室2012年1月1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4件)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起草单位 |
B1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房管处关于加强党政事业单位腾空住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源政办发〔1994〕114号 |
房管局 |
B2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进行城区公私房屋换(发)产权证件的通知 |
源政办发〔1996〕26号 |
房管局 |
B3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农业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
源政办发〔1998〕103号 |
农业局 |
B4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源政办发〔1999〕36号 |
国土局 |
B5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关于规范乡镇卫生院药品代购分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2〕104号 |
食品药品监管局 |
B6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城镇建筑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3〕64号 |
县住建局 |
B7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3〕88号 |
环保局 |
B8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房屋权属总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3〕130号 |
房管局 |
B9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计生局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3〕146号 |
计生局 |
B10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工商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果实袋和商品花粉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4〕21号 |
工商局 |
B11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4〕37号 |
畜牧局 |
B12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4〕62号 |
人社局 |
B13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救灾资金和五保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4〕85号 |
民政局 |
B14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体育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关于在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4〕138号 |
教体局 |
B15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房管局关于明确房屋所有权证所载面积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5〕36号 |
房管局 |
B16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5〕90号 |
人社局 |
B17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5〕110号 |
畜牧局 |
B18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沂源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6〕36号 |
安监局 |
B19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沂源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全县特困残疾人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7〕24号 |
残联 |
B20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四房税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7〕35号 |
地税局 |
B21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7〕76号 |
人防办 |
B22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7〕82号 |
人社局 |
B23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7〕83号 |
民政局 |
B24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7〕116号 |
水务局 |
B25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土地执法联动机制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7〕131号 |
国土局 |
B26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体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县教体系统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7〕132号 |
教体局 |
B27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计发办法和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8〕17号 |
人社局 |
B28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知名旅游景区景点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8〕22号 |
旅游局 |
B29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照无证经营工作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8〕30号 |
工商局 |
B30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生活垃圾清扫集运和处理的意见 |
源政办发〔2008〕58号 |
城管执法局 |
B31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
源政办发〔2008〕67号 |
规划局 |
B32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沂源县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8〕68号 |
国土局 |
B33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8〕76号 |
审计局 |
B34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8〕84号 |
畜牧局 |
B35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冬季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8〕112号 |
物价局 |
B36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8〕115号 |
水务局 |
B37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用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8〕125号 |
人社局 |
B38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水资源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8〕128号 |
水资办 |
B39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关于医疗保健机构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9〕19号 |
计生局 |
B40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9〕34号 |
卫生局 |
B41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9〕36号 |
卫生局 |
B42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9〕85号 |
住建局 |
B43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9〕86号 |
地税局 |
B44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市容市貌长效管理的意见 |
源政办发〔2009〕95号 |
城管执法局 |
B45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9〕96号 |
城管执法局 |
B46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低保对象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低保补助水平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9〕104号 |
民政局 |
B47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源政办发〔2009〕109号 |
安监局 |
B48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家乐”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9〕113号 |
旅游局 |
B49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白内障患者复明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
源政办发〔2009〕125号 |
卫生局 |
B50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全民创业县的实施意见 |
源政办发〔2009〕130号 |
人社局 |
B51 |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09〕137号 |
人防办 |
B52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10〕68号 |
住建局 |
B53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
源政办发〔2011〕63号 |
审计局 |
B54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生活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源政办发〔2011〕76号 |
水资办 |
填 表 说 明
一、序号:指文件在附件3、附件4“序号”一栏中的序号。
二、制定依据:须注明所依据文件的标题、文号和具体条款序号,并将相关依据复印件附后;如没有制定依据,则填“无依据”。
三、主办单位清理意见:
1、拟废止的:填写“建议废止”;
2、拟保留的:填写“建议保留,有效期延长至××××年××月××日。”其中有效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文件标题中含有“暂行”、“试行”字样的,有效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3、拟修改的:填写“建议列入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包括……”,其中修改内容须注明具体条款序号。
四、主要理由:须列明所提清理意见的主要理由。
五、所填内容如填写不下,可单独附页说明。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