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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贯彻落实淄政发〔2015〕3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5-1199958
关键词: 单位 行政审批 部门 工作 制度 发文日期: 2015-07-17 00:00:00
有效性: 有效 备案号:
发文机构: 发文字号: 源政发〔2015〕24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关于贯彻落实淄政发〔2015〕3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源政发〔2015〕24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淄政发〔2015〕3号文件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省、市政府贯彻落实意见,现就我县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全县转型升级、生态环保、城乡统筹、文化强县和民生建设,以“三最城市”为工作目标,坚持精简、高效、透明原则,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高效化,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努力使改革成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服务和制度保障。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一)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

  按照省编委《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编写规范》和淄政发〔2015〕3号文件要求,对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规范审批权限和自由裁量权,并报县编办审核,9月底前全部完成。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衔接,确保系统(行业)内同一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等相对统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按业务手册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黑体标注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

  1.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原则上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集中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对窗口充分授权,简化审批环节,做到“既受又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达到审批事项进驻比例、既受理又能办理比例均在90%以上。

  2.实行受理通知书制度。制定行政服务中心和部门服务大厅受理通知书制度规范,各进驻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严格落实办理时限承诺制,简单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即审即办”,一般事项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复杂、重大事项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实行审批事项办理进度预警提醒。

  4.实行公开透明办理。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服务指南等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部门门户网站和办理场所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原则上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审批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

  5.加强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按照上级要求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部门服务大厅及其进驻窗口建设和运行的指导、监督与考核。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队伍建设,完善进驻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和轮换制度,确保选派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到中心工作。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环境,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场所、软件和服务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编办、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推进行政审批高效化

  1.优化跨部门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积极推进企业登记“三证合一”制度。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和主审代办服务,积极推进市县一体化审批工作机制和信息平台建设,继续深化建设项目“一费制”改革,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定期协调机制,大幅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打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编办、县财政局、县非税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文物管理所、县地震局、县水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2.深化建设项目前置审批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大胆探索“柔性管理”的审批机制,优化流程,简化内容,扩大建设项目前置审批区域化评估评审的实施范围,尽快形成成果共享,12月底前完成试点园区的评估评审。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编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地震局)

  3.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完善行政审批网络系统,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网上运行制约机制,推动全部行政审批事项通过网络集中运行,切实做到行政审批全过程监督到位。积极推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约、材料预审、受理提交、过程查询、结果公示、投诉处理等系列服务。加快推进市、县、镇(办)三级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现行政审批数据的集中和共享。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三、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精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坚持市场优先原则和社会化取向,重点对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取消力度,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对纳入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经论证需调整为内部审批,或依法转为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他一律取消,年底前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类别。各部门(单位)要及时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衔接,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修改涉及的相关文件。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做好中央、省、市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各部门(单位)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承接的审批事项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部门服务大厅进行办理。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完善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和《淄博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推动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结合编制政府责任清单制度工作,9月底前编制完成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清单,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措施和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转变管理理念,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明确监管工作内部责任分工,完善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监管。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落实监管措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措施,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各项具体措施任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县药监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加强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根据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确需保留的编制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布。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于9月底前编制完成向社会公开,今后,未列入清单的前置服务收费项目不得实施。研究制定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服务时限和收费等行为,引导和扶持中介服务机构扩规模、上水平,释放发展活力。各部门(单位)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实施中介服务,要破除地方和行业垄断,鼓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平等进入;推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审批的事项同类中介服务结果相互认可,切实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等问题。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物价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加强社会监督。对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引入第三方评估,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开发运行实时回访评价信息系统,对在行政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跟踪回访。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科学规范的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者严厉惩处,营造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商局、县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五、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平台管理制度。制定政府服务平台建设规范、技术标准,整合现有电子政务资源,加快建设县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监督指导,实行首问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申请人评议制等制度,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法制办、县经信局、县编办、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完善目录实施监管制度。各部门(单位)按照《沂源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建立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完善调整程序和权限,对调整、下放、新增等变化的行政审批事项认真填写《沂源县行政审批变化情况审批表》,按程序及时调整到位。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审批,强化目录刚性约束,对未纳入目录仍实施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制度,明确监察责任、确定监察主体、程序和方式。根据《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不作为、乱作为”的,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责任重大、影响深远。各部门(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不松劲、不懈怠,精心组织、强化创新、扎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其他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与其他改革做好衔接,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二)抓好工作落实。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对已先行开展的工作要与本意见搞好衔接,尚未开展的抓紧部署。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责任,制定工作计划,确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书面报送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2015年1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将2015年度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

  附件: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配档表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6日


附件

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配档表

序号

工作项目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编制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

县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015年9月底

2

深化“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比例和既受理又能办理比例达到90%

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编办、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2015年7月底

3

实行受理通知书制度

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015年8月底

4

在承诺时限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编办、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015年7月底

5

完善主审代办工作机制

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编办、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015年7月底

6

积极推行企业登记“三证合一”制度

县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015年12月底

7

积极推进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和视频联审平台建设

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015年12月底

8

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前置审批区域化评估评审报告,实现成果共享

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编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地震局

2015年12月底

9

推行网上审批,实现市、县、镇三级联网

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底

10

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县编办、县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015年12月底

11

承接落实中央、省、市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县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上级部署抓好落实

12

开展新一轮取消和调整优化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县编办、县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015年7月底

13

编制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清单

县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015年9月底

14

编制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编办、县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015年9月底

15

制定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县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015年7月底

16

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监督第三方评估

县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015年12月底

注:责任单位中黑体标注的单位为牵头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

  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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