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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5-1201051
关键词: 奖励扶助 独生子女父母 发放 工作 单位 发文日期: 2015-05-15 00:00:00
有效性: 失效 备案号:
发文机构: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发〔2015〕23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5〕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沂源县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城镇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年满60周岁;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淄政发〔2010〕108号)规定,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加发5%退休金、由社会统筹或企业发放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条件,曾在企业工作,因企业改制、停产、破产等原因将劳动关系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后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养老补助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资格,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依法再生育或违法生育、违法收养的;

    2、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县的;

    3、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因工作人员审批错误造成的;

    4、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

第四条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直至亡故为止。并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发放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该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六条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资格的审查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加发5%退休金、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统筹发放或应由企业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人员信息以及失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人员信息。

  第七条审核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下一年度年满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应在本年度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退休证、子或女的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3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填写《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领表》(简称《申领表》一式三份)。

  2、村居核实:由村居调查核实,并在该村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汇总表》(简称《汇总表》一式三份),将《申领表》、《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复审。

  对上年度符合条件,本年度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填写《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退出情况报告表》(简称《退出表》一式三份),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复审。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复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村居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有关情况进行复审,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符合条件的《申领表》上签注意见,填写《汇总表》,与审定后的《申领表》、《退出表》一并报县人口计生部门。

  4、县级审核确认:县人口计生部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后,在《申领表》上签注意见,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1月前报县财政部门。

  对经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签发《不符合申领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条件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县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汇总审核结果做好年度财政资金安排计划,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第九条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应落实人员的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

  第十条拟申请享受奖励扶助金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应向审核发放单位如实反映本人情况。对采取各种虚假手段获取奖励扶助金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奖励扶助金外,视其情节轻重,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纳入全县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奖励扶助金发放政策的单位或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附件:1、《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领表》

  2、《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汇总表》

  3、《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

  报告表》

  4、《不符合申领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条件通知书》

 

附件1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领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照片

婚姻状况

 

独生子女姓名出生年月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

 

家庭详细

住址

 

原工作单位

退休时间

 

户籍地

 

联系电话

 

配偶姓名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个人申明:本人符合沂源县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条件,现提出申请。所有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年月日

以下由工作人员填写

村居审核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是□否□属实。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

镇、办、开发区审核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是□否□属实。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

县审定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汇总表

 

填报单位: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家庭详细住址

原工作单位

独生子女姓名出生年月

领证时间

联系电话

备注

审核人:经办人:时间:

 

附件3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表

 

镇(办、开发区)村(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退出原因

退出年月

联系电话

备注

审核人:经办人:时间:

 

附件4

 

不符合申领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条件通知书

 

  同志: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沂源县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规定,经审核,您不符合申领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条件,现予以通知。

具体事由如下:

 

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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