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5-1201048 |
| 关键词: | 项目 土地 实施 规划 建设 | 发文日期: | 2015-11-03 00:00:00 |
| 有效性: | 失效 | 备案号: | YYDR-2015-0020009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发〔2015〕33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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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5-0020009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试点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5〕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
沂源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促进全县城乡统筹和耕地保护工作,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发〔2012〕8号)以及《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淄政办发〔2011〕7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拟用于群众拆迁安置的地块(即安置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包括拆旧区、安置区和建新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农民自愿且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新农村建设、社区管理、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等相配套,同步推进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立项、报批、实施监督和验收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本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立项、批复、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立项审批
第六条项目区立项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导、政府牵头、依法自愿;
(二)严格管理、总量控制、封闭运行;
(三)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统筹发展;
(四)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第七条项目申请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府高度重视,基层组织凝聚力强,群众积极性高,项目区内村民拆旧建新同意率达95%以上;
(二)居民点、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工矿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三)土地管理工作规范,项目实施有资金保障;
(四)项目区有土地权利证书或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五)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实施规划必须经所属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项目选址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六)拆旧区复垦后必须是耕地;拆旧复垦区以居民点整体搬迁集中连片整理为主,面积不少于2公顷。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条件、潜力和需求;建立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备选库,并依据入库情况,科学确定项目区规模和范围,根据实施规划有序推进,逐年上报年度项目区立项申请。
第九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行“拆旧—安置”和“拆旧-建新”两种立项审批方式。两种立项审批方式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录入国土资源部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在线监管系统。
第十条项目立项申报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立项申请文件;
(二)项目区实施规划;
(三)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须提供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实施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文字及影像资料(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告及会议记录、入户征求意见表、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安置方案公告等);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增减挂钩规划、社区建设详规及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及相关方案的文件;
(六)拆迁复耕承诺书和复耕分析报告包括项目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条件、潜力、可行性及环境影响分析,落实拆旧和建新地块的规模、范围、位置等相关情况;
(七)制定安置和挂钩节余指标使用的详细方案;
(八)资金筹集方案和资金来源保障证明;
(九)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被调整土地村民组织签订的调地协议书;
(十)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复垦协议;
(十一)项目建设规划、土地权利证书以及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十二)项目区实施前的照片,详细现状影像资料等;
(十三)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遥感影像图,拆旧区、安置区、建新区勘测定界图,新型社区建设详细规划图,1:50000项目区总体布局图。
第十一条实施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二)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人口、户数、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和土地登记发证情况等;
(三)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可行性;
(四)项目区拆旧、安置、建新规模及时序;
(五)项目区规划方案,包括拆旧位置、人口、面积、地类及商业用地比例等;
(六)农民安置补偿方案,包括资金筹措途径,县财政补助资金来源、数量,基础设施投入资金,户均补偿资金等;
(七)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方案、集体土地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整方案、新增耕地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八)拆旧复垦方案,包括拆旧复垦的面积、地类、潜力分析、灌排条件分析、拆旧复垦标准及复垦总体设计等;
(九)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凡申请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的,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勘察、核实后,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实施规划;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批复。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在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时,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地点、项目类型、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规模、主要工程任务、建设期限以及资金来源等指标。
第十四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批准后,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在三年内完成。项目实施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区涉及安置和拆旧复垦工程建设的必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验收制、绩效考核制,建立健全规划、计划、招投标、施工图纸、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依法收回村内空闲地、多余宅基地等,保障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中需占地安置搬迁户的,办理用地手续时减免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搬迁建房的经济困难户,要积极协调小额贷款支持;对孤寡老人和无人赡养的五保户,有条件的村可建设周转房无偿提供其居住。
第十六条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指导各村编制建设规划,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住房建设要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闲置土地;严格宅基地审批标准,人均建筑面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农村村民在搬入新房后,应当拆除原有住宅,限期退还原宅基地,对逾期不退还原宅基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拆旧区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科学制定建新安置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方案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签订三方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 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相关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第十九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签订拆旧区土地复垦协议。土地复垦应当与周边耕地集中连片,实施水、路、林、村综合配套。复垦的耕地应当不低于安置和建新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并依法实行承包经营。
第二十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批复后,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0 日,并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局部或整体验收方式进行。验收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淄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竣工)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实施规划落实情况,安置区、建新区指标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协议,拆旧区复垦情况,新增耕地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项目实施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三)项目实施前后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最新遥感影像图、图片资料;
(四)项目自验报告;
(五)工程监理报告,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或质检报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
(六)项目招标、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有关资料;
(七)项目资金财务决算报告;
(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九)项目区复垦地块后续管护协议及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十)历次局部验收情况明细,挂钩指标使用管理台账;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完成情况,由项目区所在单位自验,达到条件的,申请局部或整体验收;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拆旧地块的复垦面积和质量等情况进行县级初验;初验合格的,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项目区实施单位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项目区的实施要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得到保障。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益分配的,项目所在地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在取得相关权益人认可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村庄整合改建社区,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权属调整中,要坚持社区居民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章挂钩指标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必须遵守“先安置、后拆迁;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挂钩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余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返还农村,挂钩指标用于经营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40%。
第二十八条挂钩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要统筹安排挂钩指标的使用,保证不低于15%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项目区当地农民生产生活、农村住宅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留出适当比例用于新型农村社区的长远发展。
优先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镇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保障示范镇重大项目和城镇发展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内节地率原则上不超过50%,安置区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1.0,社区住宅原则上不高于4层。根据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搞好社区养老、医疗、教育、商业、文体等相关配套设施和道路、供水排污、沼气供热、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农具存放、加工园区等配套设施,方便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三十条项目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后,需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复核)。备案(复核)后,复垦的耕地面积作为用地项目使用挂钩节余指标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凡涉及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封闭运行”。
第三十二条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整合相关涉农资金,规范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第三十三条根据政策规定,安排到城镇使用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施的不同情况进行补助。
(一)一次性整村整体拆迁复垦集中安置新居的,每节余一亩挂钩指标,补助20万元。
(二)采取治理空心村等形式进行村庄局部或独立自然村拆迁复垦的,每节余一亩挂钩指标,补助7万元。
项目拆旧区拆迁实施后,先期拨付节余指标补助资金的30%,经县级初验、市级验收合格后拨付节余指标补助资金的40%,剩余节余指标补助资金待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复核)后据实拨付。
整村整体拆迁复垦集中安置分期实施的,每期项目完成后,每节余一亩挂钩指标,补助7万元;整村整体拆迁最后一期验收后,按照整村整体拆迁项目补助标准,补齐补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凡涉及农户补偿资金等费用支出事项必须事先列明清单,张榜公布,并作为项目审批的必备要件。项目批复后,要按照与农户签订的协议,足额补偿到位。
第三十五条严格资金使用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要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资金要用于试点项目的实施,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县审计、财政、纪检、监察、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组织领导责任奖惩
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成立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分工。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工作落实。
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专门工作机构负责项目实施。
第三十七条要实行部门联动,县国土、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农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工作联动,共同推进全县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新建社区建设质量和复垦耕地标准。要加大对合村并居、居民点改造中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的检查力度。在新农村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严禁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变相进行商品房、小产权房建设;严禁建设别墅住宅;严禁在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之外,以各种名义进行建设用地调整使用;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行为。对违反有关政策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国土资源“一张图”动态监管,实行统一的数字化管理,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督查和工作考核制度。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督导力度,将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能完成项目拆迁复垦任务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追缴安置区用地减免税费,并暂停受理所在镇(街道)挂钩试点项目。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听证程序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农民补偿安置费用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将批准用于安置农民的住宅用地擅自用于房地产开发、小产权房建设等其他建设项目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沂源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暂行办法(试行)》(源政发〔2010〕7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施行之日后立项批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