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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访问次数:录入时间:2010-07-20 09:16:18

源政办发〔2010〕60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品牌惠农”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县优势特色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发展较快。截至目前,全县“三品”认证达到 64个,其中有机认证47个。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市场秩序,打击滥用、冒用认证标识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体

  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执法检查与管理工作,县工商、质检等部门依法协助管理。

  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自7月1日开始,7月31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以使用农产品认证标识的规范性、合法性为主要内容。

  检查重点:①检查伪造、冒用、超范围、超期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②获证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标准要求生产或滥用认证标识的;③未获得相应认证,却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等认证产品字样或认证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范围:农产品加工企业、超市、商场、商铺、专卖店,涉及果品、畜产品、蔬菜、粮食、肉、蛋、奶等商品。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7月1日—6日)

  通知全县农产品经营单位按照本次检查要求,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登记表》,对本单位所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全面梳理。对标注有认证字样或认证标识的产品,要提报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出具证明或证明材料不合格的,经营单位要自纠自改,更换包装标识或下架处理。

  《自查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务于7月6日前报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7月7日—7月25日)

  县农业局组织执法人员,到全县农产品经营门店进行实地检查,对应自查上报材料进行检查复核,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三)处理总结阶段(2010年7月26日—31日)

  县农业局执法人员根据立案条件和检查情况,整理卷宗材料,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县农业局对整个专项检查行动进行全面总结。

  四、执法处理依据

  1、执法依据:县农业局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实施具体执法检查行为。

  2、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识的,县农业局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之后,县农业局要落实动态监管措施,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对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的执法监督。

  投诉举报单位: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县城胜利路3号农业局东办公楼二楼东)

   电话:3241324 3241430   信箱:5333241430@163.com

   附件:农产品认证标识自查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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