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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2003年民转公教师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0-1200703
关键词: 缴纳 养老保险 缴费 按照 有关 发文日期: 2010-01-27 00:00:00
有效性: 备案号:
发文机构: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2003年民转公教师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源政办发〔2007〕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尽快解决2003年我县民转公教师养老保险缴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根据鲁劳社发〔2001〕29号、淄劳社发〔2001〕118号和源政发〔1998〕6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03年民转公教师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的范围

  本次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的范围为:按照源政发〔2003〕101号文件录用的102名民转公教师。

  二、缴费的办法及标准

  1、按照有关规定及1998年我县民转公教师的缴费办法,这批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自任民办教师至1998年12月前的任教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时间,视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并与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后的年限合并计发退休养老待遇。

  2、根据县政府[1998]第18次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和县政府《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源政发〔2003〕101号)确定的“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后,按照同等条件的公办教师确定工资,并按比例三年兑现到位”的原则,其 养老保险费根据工资发放的比例缴纳。即:1999年1月至2003年底,按照2003年度工资总额的40%为缴费基数计算;2004年按照当年工资总额的70%为缴费基数计算;从2005年开始按照当年工资总额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比例按照各年度收缴比例执行,其中应由个人缴纳的各年度缴费的3%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纳部分由所在乡镇负担。

  三、缴费的时间及要求

  1、这批民转公教师的养老保险须由各乡镇在4月30日前到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与个人账户增加表》。

  2、2003年民转公教师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要求在6月30日前结束,逾期不补缴的将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人员须由单位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视同(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书》。

  四、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是中央、省、市的政策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也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希望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折不扣地抓好工作落实。

  1、各乡镇要积极筹措调度资金,严格按照缴费标准和时间要求,完成补缴任务,凡是不缴纳或欠费的乡镇,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仍按原渠道由各乡镇负责发放。

  2、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教育管理部门要负责督促缴纳,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民转公人员参保缴费的审核办理工作,县政府督查室要搞好督查调度,确保问题妥善解决。

   二○○七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费用 缴纳 通知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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