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政办发〔2010〕4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全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全县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大火险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彻底整改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根本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是全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整治重点是:
1、轻钢结构建筑物。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使用夹心为可燃材料的轻钢结构建设办公场所、车间、仓库等。对不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的,要进行彻底改造;不能彻底改造的,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范火灾事故。今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不得使用夹心为可燃材料的轻钢结构。
2、消防设施。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标准配齐配全消防设施、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管理机制,消防设施是否满足防火要求;城乡结合部不能覆盖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独立的消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是否经过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贯彻落实,单位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及时演练;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等。
3、用火、用电安全。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制度;电路设计是否规范合理,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穿管规范,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现象,电气线路是否老化;是否存在使用劣质电器问题,电气设备是否超载超容工作,高温、高压、危险部位是否使用防爆灯;电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安装的电气设备、元件、材料是否合格,施工安装单位、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
三、责任分工
本次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由县消防部门牵头,县公安、经贸、建设、安监、林业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实施。具体分工为:
1、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不符合消防标准要求的企业,不予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2、县建设部门对使用夹心为可燃材料的轻钢结构建设的办公场所、车间、仓库等建筑物,不予办理建设手续。
3、县安监部门负责全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轻钢结构建设的办公场所、车间、仓库等,不予办理“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
4、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做好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步骤
本次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从2010年1月10日开始到2010年2月1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1、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1月10日至1月20日)。各乡镇、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分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重点检查使用轻钢结构建设的办公场所、车间、仓库,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及完好率、厂区内的供电线路布置等,并建立健全登记台帐。
2、整改提高阶段(2010年1月21日至1月31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按照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督促企业全面整改。
3、集中督查阶段(2010年2月1日至2月10日)。对存在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突出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查清隐患,消除危害,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消极应付、失职渎职的人员,县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搞好自查,积极主动地抓好隐患整改,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及时到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三)严格执法检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严格执行公安部“一条高压线、三条铁规”规定,依法责令整改。即: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四)加强宣传教育。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和流动宣传车、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围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二是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充分发动社区组织、社会单位利用宣传栏、文化橱窗、广播站等,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常识、扑救初起火灾、安全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多种途径,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进行一次普遍的消防安全培训,夯实公共安全工作基础。
主题词:安全生产 防火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