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09-1200081 |
| 关键词: | 规划 建设 住宅 乡镇 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9-09-26 00:00:00 |
| 有效性: | 失效 | 备案号: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发〔2009〕84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09-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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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发〔2009〕84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向集中、连片方向发展,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县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县城规划区外)村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向村庄规划住宅区集中。
(三)住宅区规划建设应当注重提高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环境景观和综合配套质量。
(四)农村村民住宅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二、住宅规划建设标准
(一)住宅建设标准
1、宅基地用地执行标准:
①农村居民建房使用非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②农村居民建房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③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提倡建设多层住宅楼。
2、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的70%。
3、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5米。
4、村庄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5%,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
(二)村庄道路宽度控制
1、村庄主要道路的间距宜在120米-300米,村庄主、次要道路的间距宜在100米-150米。
2、村庄主要道路路面宽度10-14米,次要道路路面宽度6-8米,宅间道路路面宽度3.5米。
(三)退后距离要求
1、省县道两侧退后道路红线20米。
2、村庄内建设,退后主要道路的道路红线2-4米,次要道路的道路红线1-2米。
(四)建房模式及推荐户型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经县政府批复的村庄建设规划,积极推广并建议优先使用《沂源县农村住宅优秀设计方案》。
三、工作职责及建房审批程序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凡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的,应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组织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查;使用农用地的,需先办理农转用手续后,由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相关证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核发相关证件。
乡镇驻地规划区、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等规划重点控制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新批农村村民住宅,提倡多层公寓模式。确需规划新建住宅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实地踏勘,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具体建设标准、建设体量、建设高度等要求后,经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有关部门现场放、验线,乡镇规划部门依据规划要求实施批后管理。
规划重点控制区域外住宅规划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规划要求,现场踏勘、选址定点,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并现场放、验线,实施批后管理。
四、相关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造村民住宅或超过批准的用地标准建造村民住宅的,由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会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村民住宅建设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和未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
附件: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审批程序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