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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2009-2010年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访问次数:录入时间:2009-06-24 11:23:10

  源政发〔2009〕46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2009-2010年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沂源县2009-2010年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沂源县2009-2010年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实现全县“十一五”节能目标,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工程,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8〕83号)和《淄博市2009-2010年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淄经贸发〔2009〕3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技术支持、政策激励”的原则,全面推广应用工业锅炉节能技术,推进节能改造,提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锅炉运行热效率,减少能耗和污染排放。

  二、现状和主要目标

  工业锅炉是我县主要的耗能装备。目前,全县工业锅炉保有量98余台,实际使用72台。其中,4t/h~20t/h约20台,电站锅炉8台。我县工业锅炉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单台容量小,设备相对陈旧老化,热效率低。锅炉设计效率为70%~87%,平均运行热效率约为65%左右,低于国内外先进水平10个百分点,一些燃煤工业锅炉超标排放现象仍然存在。按照热电锅炉平均热效率提高1%~3%、工业锅炉平均热效率提高5%测算,我县锅炉具有年节约标准煤1万吨以上,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500吨的节能减排潜力。

  围绕县政府“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降低25%的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大力推行集中供热,积极推广应用余热回收利用技术、链条炉分层燃烧技术、锅炉系统自动控制技术、热管传热、冷凝水低温回收、锅炉水处理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淘汰落后锅炉设备,不断提高工业锅炉整体节能水平。到2010年,通过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加强节能管理等方式,全县85%以上的在用工业锅炉达到《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技术规范》(DB37/T733-2007)要求,实现年节约1万吨标准煤的节能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搞好调查摸底。2009年4月10日前,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经贸局分别负责对辖区企业和经贸口企业工业锅炉分布、锅炉耗能和污染状况等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填写《沂源县工业锅炉基本情况表》(附件3),分别报送县经贸局、县质监局、县政府节能办。在用工业锅炉应提供近2年经有资质的节能监(检)测机构出具的能效指标检测报告和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检测报告备查。

  (二)制定淘汰改造计划。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2009年5月15日前,县政府节能办按照《工业锅炉淘汰、改造认定原则》(附件1),逐一核对在用工业锅炉近2年的能效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检测报告,提出全县工业锅炉淘汰、改造企业名单,填写《沂源县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名单》(附件4),经县政府同意后,分别报送市经贸委、市质监局、市政府节能办。

  2009年4月25日前,县经贸局、县政府节能办会同县环保局、县质监局,按照《工业锅炉淘汰、改造认定原则》,审定公布工业锅炉淘汰、改造的企业名单,编制下达全县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计划,明确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单位、锅炉型号、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员,并建立相应的调度制度。

  (三)组织实施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经贸口企业要制定落实本方案的具体措施,配合做好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县政府节能办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工作方案,明确进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经贸口企业将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县经贸局、县质监局和县政府节能办,以汇总上报市有关部门。

  (四)抓好淘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企业淘汰、改造项目完成之后提出申请,由有资质的节能监(检)测机构进行热工能效测试,环保监测机构进行污染物排放指标检测,并报请县政府节能办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政府节能办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确保项目如期发挥效益,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从县经贸局、环保局、质监局抽调人员,成立沂源县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协调办公室,协调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县委经贸工委纪委书记吴春霞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办公室在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县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指导组、执法检查组和项目验收组,其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经贸局牵头,负责工业锅炉淘汰、改造计划编制下达,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宣传贯彻。

  2.技术指导组:由县质监局牵头,负责工业锅炉淘汰、改造中的安装及安全监督等技术指导工作。

  3.执法检查组:由县政府节能办牵头,负责查处工业锅炉领域违反《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项目验收组:由县政府节能办牵头,会同县质监局、环保局指导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及经贸口企业做好工业锅炉淘汰、改造验收工作。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经贸局分别负责辖区企业和经贸口企业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县经贸局负责全县工业锅炉淘汰、改造的组织协调及政策配套工作;县质监局负责承压锅炉安全监察及节能技术指导工作;县环保局负责锅炉污染排放监督工作;县政府节能办负责锅炉节能工程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组织锅炉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列入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名单的单位要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节能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锅炉节能改造的技术研发工作,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一是推广锅炉自动控制(锅炉自控)系统技术,改造现有4t/h~20t/h工业锅炉系统。对锅炉引风机、鼓风机、给水泵、炉排传动采用变频调速技术,提高锅炉运行效率。二是对热电联产锅炉加装热电经济运行智能监测系统,对锅炉机组生产运行参数实时监测,实现优化控制和合理经济运行。三是采用封闭式冷凝水回收技术对蒸汽锅炉用汽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四是采用链条炉分层燃烧技术,将斗式给煤改造成分层给煤,改善燃烧状况。五是视锅炉情况,采用热管余热回收技术或其他高效节能换热装置,在锅炉尾部加装热管余热回收装置或其他高效节能换热装置。六是改进锅炉水处理设施,优化水汽循环系统,合理控制锅炉排污率,提高热效率。七是使用燃料添加剂,优化燃烧,减少烟垢,提高热效率。八是采用富氧燃烧技术、二次风技术、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灰复燃技术及其他锅炉节能技术,提高锅炉运行效率。

  (三)加强工业锅炉监督管理。一是强化工业锅炉能效、环保监测。县环保局、质监局要将工业锅炉的能效和环保监测列入当年工作计划,对辖区内工业锅炉按照规定周期组织开展能效和环保监测。对达不到能效和排放要求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将其列入改造、淘汰范围,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管理。二是提高企业新建工业锅炉的准入门槛。县经贸局、环保局、质监局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分别负责对新建工业锅炉的能效、环保、安全指标进行审查。自2009年4月1日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和权限,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强化市场准入制度,提高新建工业锅炉的技术门槛,杜绝落后技术及设备进入企业;凡新建、更新工业锅炉项目,其热效率必须达到《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最低控制值》要求(见附件2),其安全指标必须达到质监部门相关规定,其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是建立全县工业锅炉信息平台。由县经贸局牵头,县政府节能办具体负责,建立沂源县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情况数据库,数据采集指标参照《工业锅炉经济运行》(GB/T 17954-2007)执行。企业要配备锅炉能源计量器具,健全工业锅炉能耗台账,定期开展工业锅炉能效和环保检测,加强节能日常管理,确保符合节能减排要求。四是加强工业锅炉操作人员节能教育与培训。自2009年4月1日起,企业每年必须组织工业锅炉操作人员在安全知识培训的基础上,强化节能知识、环保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工业锅炉操作人员参加节能教育与培训,切实提高锅炉实际操作水平。五是加强在用锅炉水质管理与监督,保证锅炉水质符合《工业锅炉水质》(GB/T1576-2008)要求。加强对锅炉水质的检验检测,有效防垢、除垢,提高锅炉热效率。

  (四)落实扶持政策。一是鼓励和支持各类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实行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和用户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取得合理利润,推进工业锅炉节能技术改造。二是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效工业锅炉替代现有高能耗、高污染工业锅炉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坚持以企业投资为主的前提下,按照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具有示范性的污染物减排项目,在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支持。对工业锅炉技术改造节能效果明显的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申请国家和省、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三是落实国家对工业锅炉节能环保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附件:1.工业锅炉淘汰、改造认定原则

  2.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最低控制值

  3.沂源县工业锅炉基本情况统计表

  4.沂源县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名单

  附件1:

  工业锅炉淘汰、改造认定原则

  根据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燃煤工业锅炉改造工程的具体要求,燃煤工业锅炉(包括GB/T1921、GB/T3166中所列各种类型的工业锅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淘汰或限期实施改造:

  1.凡企业所用工业锅炉设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属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三类淘汰类所列举的锅炉本体以及辅机设备(即鼓、引风机和电机、水泵、疏水阀等)的,必须立即淘汰。

   2.企业所用工业锅炉设备经有资质的节能监(检)测机构测试,锅炉热效率小于《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最低控制值》(见附件2)的,应根据锅炉的实际运行状况,立即实施改造。

   3.企业所用工业锅炉设备经质监安全检测机构检测,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运行,限期实施改造。

   4.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2010年年底前,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要逐步淘汰4 t/h以下(含4t/h)燃煤小锅炉。

  5.企业所用工业锅炉设备经环保监测机构检测,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必须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限期整改,改造时需综合考虑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因素。

 

 

  主题词:工业 技术改造 通知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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