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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访问次数:录入时间:2009-05-11 08:51:33
  为切实加快我县有机品牌农业发展,提高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水平,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有机品牌农业发展加快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意见》(源发〔2008〕1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选址与审批
  1、基地选址。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应选择生态环境优良,地块相对独立,自然隔离良好或周边设有保护隔离带的区域,要求空气清新,水质纯净,土壤未受污染或污染程度较低,且远离交通干线、工矿企业和村庄等生活区。基地核心区面积一般不少于50亩,转换区面积一般不少于200亩。基地内作物品种单一,无其他作物混杂。
  2、基地审批。县有机品牌农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有机办)具体负责全县有机农产品基地的规划与管理。各乡镇拟建基地规划选址后,将地块平面图、生产户信息卡和基地申请报告(包括位置、面积、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主体等材料)报县有机办审核;县有机办组织人员实地勘验后,对具备基地建设条件的予以审批备案。
  3、基地配套建设。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实现水、电、路配套,应设立隔离带并有明显的隔离效果;应设有基地标志,配备管理房(办公室),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规划图、技术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要上墙。
  二、基地运作模式
  4、运作主体。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应按照“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等运作模式,以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合作社、专业协会为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
  5、经营管理。产业化龙头企业要与基地生产户签订产品收购合同,一般应以高于市场价30%以上的价格收购社员(生产户)生产的合格农产品。企业将全部产品卖出后,应按照专业合作社章程向全体社员分红,使企业和社员(生产户)形成紧密型的利益合作关系,提高社员(生产户)的生产积极性。
  三、生产管理
  6、生产要求。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要坚持高标准,全面推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生物配套技术,严格按照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建立健全生产户农产品生产管理档案,以管理日记的形式,完整记录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日常管理等情况。
  7、管理要求。各乡镇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技术管理责任人,负责对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并坚持“四个统一”、“十有标准”。
  “四个统一”,即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农业投入品使用,统一包装标识,统一收购标准;“十有标准”,即有生产技术规程,有生产管理档案,有质量检测设备,有行政和技术责任人,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产品品牌,有质量标识认证,有包装标识,有质量安全追溯,有微机联网。
  四、技术服务
  8、配强技术力量。聘请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组成沂源县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专家顾问团,负责我县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科研攻关,解决技术难题。
  9、规范技术服务。由县有机办统一协调,从有关部门抽调技术骨干,组建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技术指导小组;生产基地要与技术指导小组成员签定技术指导协议,具体负责基地的技术管理与培训,并实行管理技术责任制。对借技术服务为名,滥推乱销农业投入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取缔。
  五、投入品供应
  10、投入品的控制和监管。切实加强对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的控制和监管,严禁使用非有机农产品生产资料,大力推广有机肥、生物肥、生物农药,全面推行测土配方施肥,严格实行生产资料专供制度,做到科学用肥、科学用药,禁止使用影响有机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
  11、投入品的供应。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所需要的农业投入品必须由专家顾问团和技术指导小组制定专供计划,提供有机农产品专用生产资料企业名录,列出允许使用的生物农药、有机肥料详单,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用。所有基地的农业投入品应做到统一采购、统一供应、统一使用,凡未经专家顾问团和技术指导小组允许的农业投入品一律不得使用。
  六、质量检测
  12、成立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配备先进检测设备,组建专业队伍,对全县每个基地的环境、土壤、水源等进行全面检测,一个基地一套档案。根据不同农作物的生长季节,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检的方式,对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进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安全抽检,每个基地每月至少抽测一次,基地产品在运出基地前应进行全面检测。
  13、乡镇设立检测站。要配备专业人员,配置简易检测设备,对基地农产品生产过程随时进行检测。检测记录要规范,结果要真实。每个生产周期完成后,要归档保存。
  七、产品认证
  14、认证程序。坚持谁运作、谁认证的原则,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应由企业或合作组织向县有机办提出认证申请,由县有机办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认证程序组织材料、报送样品,协调上级认证部门进行认证。
  八、标识管理
  15、标识使用和质量追溯。对经过认证且检测合格,达到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允许使用由县有机办监制的有机农产品防伪标志和标识,并允许进入市场。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要对产品实行条码管理,出现质量问题的实行严格的召回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对有损沂源有机农产品质量形象的,按有关协议条款进行处罚。
  16、标识管理。全县有机农产品应统一打沂源有机食品品牌。继续推进有机农产品“包装革命”,提升包装档次,规范整顿有机农产品包装,严厉打击乱用、滥用、冒用有机农产品标识行为。对全县有机农产品包装加工企业和包装市场进行全面治理整顿,确保有机农产品标识使用规范有序。
  九、产品推介和销售
  17、产品推介。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积极参加有机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通过参加农博会、交易会、洽谈会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沂源有机农产品的知名度,打响沂源有机农产品品牌。
  18、产品销售。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在大中城市设立专供点,在大型超市开辟有机农产品销售专柜,多形式拓展有机农产市场发展空间,确保有机农产品货畅其流,实现优质优价。
  十、组织领导与考核奖惩
  19、组织领导。县有机品牌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有机品牌农业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组建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加强基地建设和日常监管,确保领导责任、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20、考核奖惩。制定考核细则,将基地建设列入对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并按照《关于推进有机品牌农业发展加快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的奖励办法》(源政发〔2008〕104)号兑现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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