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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访问次数:录入时间:2010-01-04 10:42:54

源政办发〔2009〕140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春节期间全县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县开展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沂源县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沂源县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沂源县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百日安全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元旦、春节和元宵节期间全县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222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山东省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安办发〔200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动“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和“三项行动”深入开展,全面排查和整治各类烟花爆竹等安全隐患,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元旦、春节和元宵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治理范围

  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常年零售网点和临时零售网点,兼顾其他行业领域。

  (二)工作重点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2、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储存的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分类、分级、分库存放,有无超量存放和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建立并落实了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否有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问题;配送的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要求等。

  3、零售业户是否具备安全经营条件;零售经营网点布设是否科学合理;农村集市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有无集中和连片问题;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量;消防器材和警示标识是否完备;是否销售非法制贩的烟花爆竹产品和禁止零售的产品品种;是否符合一证一点、专店或专柜销售,两个零售点之间安全间距不少于50米规定等。

  (三)兼顾其他行业领域

  在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治理的同时,继续加大对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的力度,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小锅炉、小压力容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三合一”、“九小场所”和煤气发生炉使用单位进行重点整治,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职责分工

  烟花爆竹专项治理行动由县安监部门牵头,县公安、工商、城管、供销等部门密切配合,以乡镇、城乡结合部和乡镇结合部为重点,全面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1、县安监部门负责全县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临时)零售企业《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及总量控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不具备零售条件的烟花爆竹业户。

  2、县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的办理和运输路线的确定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案件。

  3、县质监部门负责全县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

  4、县工商部门负责根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办理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5、县城管部门负责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市场的设置和市场以外违规零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清理与查处工作。

  6、县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进货渠道的监管工作,确保销售合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7、其他行业领域的“打非”工作,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源政办发〔2009〕51号)要求,分头抓好落实。

  四、进度安排

  这次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9年12月16日至2010年1月31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5号)精神,加强对合法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二阶段:2010年2月1日至3月15日,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监督检查为重点,抓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和批发、经营、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

  第三阶段:2010年3月16日至3月25日,抓好烟花爆竹回收、储存等安全监管工作。

  其他行业领域的“打非”工作同步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是烟花爆竹专项治理行动的主战场。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零售网点执法检查,要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和盲点。在专项治理行动第一、第二阶段,各乡镇可根据情况划分出县、乡两级安监部门执法检查重点,现场执法检查的次数不少于6次,执法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每半月一次,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其他行业领域“打非”检查的次数不少于3次,执法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每半月一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严格执法,落实责任。这次专项治理行动要扎实细致,注重实效,各项检查督查要做好书面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尤其是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果断地处置到位,严防不安全事态进一步发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要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改,派专人监督整改情况,整改不到位或无法整改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县安监、公安、经贸、教体、国土、建设、农业、旅游、文化、卫生、粮食、交通、交警、消防、工商、质监、供电等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抓好分管领域内的“打非、治违”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安排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到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宣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分析事故案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派督查组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搞好总结,并于2010年3月底前将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33-6082675;传真:0533-6082677;电子信箱:yyaj_sanke@163.com。

  

  附件:

  沂源县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李明涛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苗兴满 县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

公安局副局长

     岳顺堂  县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马文成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赵  刚  县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段明泉  县安监局安监三科科长

      唐慎伟  县工商局市场合同科科长

      唐守华  县质监局特监科科长

      胡茂胜  县供销合作社指导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岳顺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 治理 方案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1日印发

信息录入:张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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