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08-1200076 |
关键词: | 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 申请 单位 部门 | 发文日期: | 2008-05-22 00:00:00 |
有效性: | 备案号: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08-05-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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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发〔2007〕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努力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调控住房供应结构,平抑房价,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总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销售的方法,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安康居住工程的任务目标。
二、建设管理
1、县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计划局负责项目投资计划的申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用地的安排;县建设局负责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县劳动保障局负责申购对象的部分条件审核;县民政局负责部分申购对象的条件审核;县物价局与房管局共同负责价格管理;县审计局负责整个工程的审计;南麻镇城区居委会负责部分申购对象的条件审核;县地税局负责交易中的税费征收;金融机构负责资金的存贷工作。各部门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完成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企业性收费按20%收取。经济适用房小区内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50%摊入房价,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
3、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4、开发建设采取政府委托开发企业,然后对建筑企业实行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凡是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良好的社会信誉,中标后必须按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完成,不得转包。建设质量、责任等均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政策法规规定执行。开发企业的利润控制在3%以内。
5、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以小套型为主。中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在此标准内合理确定住房的户型面积和不同户型的比例。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同时建设。
6、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7、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扣除国家明确规定用途以后的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费用和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费用,必须足额、专项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居民购置住房。
三、销售及售后交易管理
1、销售范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县城规划区内城镇常住户口,低于县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无房户或低于县政府划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户,另外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确定的年度认购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销售方法: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3、购买程序:要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和公示的程序进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购买条件的给予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公示后无投诉或投诉经核实投诉不成立的,应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如果购买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
4、提供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5、房款交纳: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统一审核,合理确定价格并报县政府、市物价局及市房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购房人可以一次性交纳房款,也可以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需要分期交纳。
6、权属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产、土地权属登记。房产权属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7、售后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五年后,方可上市出售。上市出售的,按照售房款3%的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政府优先回购。以市场价格出售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房条件的居民。
8、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9、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四、政策措施
1、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统一管理,一次性征用,分期使用。严禁在该范围内乱搭乱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计划落实。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本着“总量控制,以销定建”的原则。县政府委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工作。
3、前期由承建单位预投部分启动资金,以后按房屋预售规定,由购房户分期分批付款或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以此购房款作为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
五、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2、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过程中,对单位把关不严,审核不细或弄虚作假,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申购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
3、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弄虚作假,骗购住房的,责令其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按市场价补交差价款。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计划、建设、劳动保障、南麻镇城区居委会、房管、土地、物价、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措施,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沂源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沂源县200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办法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沂源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希忠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朱庆雷 副县长
成 员:吴桂枝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陈保华 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新强 县法院院长
沈照生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广电局局长
董京伟 县计划局局长
孙海明 县公安局局长
郭忠和 县财政局局长
张淑文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尚明楼 县建设局局长
崔平武 县民政局局长
董继生 县劳动保障局局长
王兴东 县审计局局长
耿益民 县统计局局长
孙宏成 县物价局局长
李传国 县房管局局长
董葆玖 县城市资产经营开发公司经理
陈志刚 县地税局局长
葛大江 县人民银行行长
武光明 南麻镇镇长
房师玉 悦庄镇镇长
郑兴友 县房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传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郑兴友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沂源县200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办法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购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淄博市《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购买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县城规划区内城镇常住户口或夫妻一方具有县城规划区内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
2、上年度家庭年收入1.8万元(包括1.8万元)以下;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包括未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未购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商品住房、城区内无私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4、在劳动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各类企业职工(包括下岗、失业人员)。
二、申请步骤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其他人员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
2、单位核实、公示。接到本人的书面申请后,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户口、住房、收入、养老保险金交纳情况等进行实事求是的核查,将不符合条件者予以剔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填报有关表格及材料。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符合购买条件者,由所在单位领取《沂源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经本人填写、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所需提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上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三、提报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单位出具审核情况、公示情况的材料。
3、《沂源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4、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5、结婚证及复印件。
6、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及上年度10—12月份的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8、申请人养老保险金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四、定户选房程序
1、审查核定。由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公示。
2、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实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在其单位张榜公布,同时通过政务公开栏、沂源通讯和沂源电视台公示。公示期为15日,发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反馈举报核查结果。公示结束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
3、交纳保证金。每位购房户交纳2000元经济适用住房保证金。如交纳保证金的申请人,一年后无异议的则连本带息退还本人;如弄虚作假,经核查不符合申购条件者,则没收保证金;拒不交纳保证金者,视为自动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4、房源公示。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房源公告。
5、公开摇号。购房户数大于所供经济适用房套数时用公开摇号的办法定户,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以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准,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社会各界、申请人代表等人参与摇号。公证处、新闻媒体现场做公证和舆论监督。
6、找担保人。购房人在未中号的申请人中找一名担保人。如购房人虚假申报,一经查实,则连同担保人一同取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7、选房次序。以公开摇号选定的购房户的身份证号再次进行公开摇号。行动不便或双目失明,不宜住高层楼房的革命伤残军人和残疾人可以优先安排低层楼房。选房对象在规定时间、地点按顺序进行选房。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选房的,可顺延至次日半个工作日内,如顺延后仍未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
8、交纳房款。申请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进展需要分期交纳购房款或一次性交纳购房款。不按时交纳房款或不足额交纳房款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认购资格。
9、办理产权登记。凭交款单据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要求办理。
10、整理归档。将所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材料整理归档。
五、监督措施
1、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3248458或3241901),举报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2、对把关不严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通报,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
3、对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房屋,实在收不回房屋的按市场价补交差价款,并处以罚款和公开曝光,并依法处理。
六、落实机构
从房管、劳动保障、民政、监察等部门和南麻镇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县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购工作。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认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把关,确保认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经济适用房 意见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9日印发
主题词:城乡建设 经济适用房 意见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