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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08-1200058
关键词: 改革 农村义务教育 经费 机制 保障 发文日期: 2008-05-22 00:00:00
有效性: 备案号:
发文机构: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源政发〔2007〕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淄政发〔2006〕12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切实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发展水平,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确定,从2007年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我县历来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特别是近年来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上级政策要求相比,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经费投入机制上的问题仍很突出,制约了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是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有效手段。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杂费标准按县政府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小学每生每年210元。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落实免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落实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2007年,农村初中不低于50元、农村小学不低于40元,城区初中不低于80元、城区小学不低于50元。 2008年以后,根据国家、省、市的部署,适时调整公用经费标准,逐步达到中央制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     (三)继续完善贫困生救助政策。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实行减免,对寄宿生的生活费和非寄宿生的乘校车交通费实行补贴。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资金筹措及管理,仍按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的实施意见》(源教体发[2005]35号)要求执行。各乡镇要广泛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加大扶困助学工作力度,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壮大乡镇扶困助学基金,建立完善经常性的扶困助学机制。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由县根据财力状况、义务教育规模、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给予乡镇奖励性补助;县属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县财政负担。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五)巩固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按照“以县为主”的体制,结合我县实际,逐步理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标准。     三、明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对本文件第二部分中的改革内容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实施内容如下:①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②落实市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初中每生不低于350元、农村小学不低于250元,城区初中每生不低于380元、城区小学不低于260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不低于1100元;③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实行减免,对寄宿生的生活费和非寄宿生的乘校车交通费实行补贴;④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⑤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⑥全面试编制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逐步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⑦全面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⑧实行中央、省、市和县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二)2008年,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推进改革,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和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三)2009年,国家、省、市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县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按照国家、省或市制定的基准定额执行。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从2007年起,县对各乡镇的补助纳入教育支出基数。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协同工作,并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分别纳入对乡镇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和教育督导范围,确保本次改革顺利实施。 (二)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农村中小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农村教学分部纳入其所隶属的完全小学或中心学校统一代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教师工资和津补贴,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 (三)严格收费政策,规范收费。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杂费,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如有违反,要严肃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和政府领导的责任。 (四)搞好教育综合改革。要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要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超编和不合格教职工,切实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要积极推行城区教师和大学生到农村支教制度,优化基层教师队伍结构。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数量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要加快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引导教师、家长和社会建立科学的现代教育观念。要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推进“校财局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统一管理中小学财务工作,对中小学经费逐步实行“校财局管”。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凡高中段教育负债建设的学校,一律制定年度还款计划目标并予以考核。要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严肃财经纪律,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六)健全完善监督机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做到“三个不准”,即不准减少本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不准再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上,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全面监督。教育、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张贴、悬挂标语、挂图和利用板报等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各项改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经费 改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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