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沂源县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投 诉 电 话:0533-3222110 传 真:0533-3241426
网 上 投 诉:yy3222110@163.com
监察投诉中心地址:沂源县城胜利路2号(县纪委西办公楼二楼)
邮 政 编 码:256100
二、沂源县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介绍:
沂源县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以下简称监察投诉中心),为正局级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隶属县纪委、监察局领导,行使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职能,负责机关效能监督监察和经济环境保障工作,受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对优化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监察投诉中心受理的监察投诉对象,包括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监察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监察投诉对象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招商引资以及其他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的情况;
二、检查监察投诉对象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办事效率、遵纪守法以及执行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情况;
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监察投诉对象影响经济环境问题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投诉;
四、调查处理监察投诉对象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诺行为;
五、受理被投诉人对处理意见或决定不服的投诉,受理对投诉人打击报复行为的投诉;
六、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监察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人对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影响生产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或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报”,敲诈勒索的;
三、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对审批机关已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向生产经营者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人财物的;
五、强制生产经营者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或将应由生产经营者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六、强制生产经营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类培训、检查、评比的;
七、强行向生产经营者拉广告或违反规定强制订购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等的;
八、违反规定在生产经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承担的各种费用的;
九、在行政处罚中擅自设置处罚名目、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使用法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及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十、为谋取本单位利益,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十一、应当招标投标或拍卖而未招标投标或拍卖的;
十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虚假招标、泄露标底等违规行为的;
十三、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或不按程序办事,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十四、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务(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给管理、服务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十五、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管理、服务相对人知情权的;
十六、假公济私,故意纵容或者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十七、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十八、违反规定强买强卖,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十九、以赞助、捐助、宣传、评比、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形式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二十、其他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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