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我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县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核;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县土地、矿产、测绘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和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拟订全县有关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组织和指导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审批登记;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承办对外合作区域的依法审核、报批事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察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组织实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规划及监督管理;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组织并管理全县基础测绘、县界线测绘、县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测绘项目;负责全县测绘单位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记和地图编制出版工作;依法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和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县外组织、个人来沂源测绘;根据授权发布我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县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省、市财政拨给的地勘费、测绘事业费及其他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规费征收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二)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培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扩大科技新成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1、行政科室:办公室、矿产资源管理科、地籍管理科、耕地保护科、城区分局。
2、事业单位: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国土资源规划中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规费征收处、土地开发整理处、土地评估事务所、土地交易事务所。
三、联系方式:0533-3241649 |